他们属于哪一批定向生?他们毕业后直接分配工作吗?

一、定向生源介绍1989年,原国家教委作出了《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为了保证在工作环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够获得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目标地区为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相对艰苦的单位也可以作为目标。教育部所属院校也可面向农林、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招生。

报考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学生志愿表。高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招生,并在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院系。

定向生录取一般按照与非定向生相同的录取分数线标准,在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无法完成定向招生来源计划的,可在院校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内选调生。定向生毕业后,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院系,以“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

如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地区或部门,可采用国家任务招收学生的方式聘用定向学生。经教育,拒绝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退还全部奖学金,缴纳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训费。定向生服务期一般不超过6年(含试用期1年)。服务期满后,允许他们流动。

二、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如何分配

1.就业派遣:根据定向培养协议和当年就业政策的要求,在定向培养师范生毕业前两个月,由培养机构与有招聘来源计划的县教育局签订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指定的就业协议,一次性送到有招聘来源计划的县教育局,存入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学籍档案。

2.工作安排:根据当年定向培养教师毕业生人数,按照有岗位、面向小村、教学点、兼顾就近便利的要求,合理安排定向培养教师主任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审批手续,并将就业安排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3.合规管理:通过定向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后由原籍县级教育部门根据定向培养协议分配到指定的农村学校任教,自觉履行培养前签订的协议要求,坚守服务合同。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除退回学费补偿金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并支付50%违约金外,还将取消其公办教师身份,并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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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定向生属于什么批次?

定向生提前分批进入高考。提前既有定向批次,也有非定向批次。这批院校包括部分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司法院校、民航和空军招飞院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