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讨论一下中国古代德治的文化传统是什么?

从周代的“明德慎刑”到孔子的“以德治国”,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德治传统,为许多学者所津津乐道。又是什么因素使得德治成为中国历史上,也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文化现象?德治和中国的文化传统有什么关系?如何从现代性的角度看待文化传统?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中国古代的血缘社会与德治。

在谈到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时,许多研究者一致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血缘社会。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乡土中国社会是血缘社会的观点,成为各学科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特征的理论起点。法学家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从家庭和婚姻的角度阐释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也强调了血缘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从伦理法的角度阐释了中国社会是典型的血缘社会。当代学者何新指出,血缘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一个根本特征,它决定了中西文化的差异[1]。当代历史学家王教授也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家长制为核心的血缘关系一直是中国社会最原始的人际互动模板,属于社会的深层结构性。”[2]血缘关系与生育有关,任何社会都存在因生育而产生的亲子关系,但规定人的地位、身份、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是血缘社会的特征。

众所周知,在古希腊,由于得天独厚的地理生态环境和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希腊人的社会组织被彻底打破,个人观念、权利意识和法治精神随之成长。理论上,人们相信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人治”的命题,但实际上,希腊城邦制度本质上是西方古代国家的法治国家。因此,对血缘社会的破坏成为西方法治精神的重要生长点。在中国古代,情况完全不同。血缘关系没有被破坏,而是与地缘和势力结合在一起。它不仅是维系家庭伦理的重要环节,而且延伸到社会生活中,成为社会治理模式的伦理基础,使中国古代社会呈现出与西方法治社会完全不同的特征。

第一,血缘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孝道这一源于血缘关系、调节家庭亲子关系的道德规范,不仅是社会制度中的核心规范,也是立法的道德内核和量刑定罪的伦理解释,使中国古代法律成为贯穿德治精神的伦理法。比如“其父忙羊,其子反证”[3],在孔子眼中,这绝不是简单的法律案件,而是严重的道德事件,明确表达了父子相瞒的儒家伦理立场。在中国古代,一旦出现与血缘关系有关的法律事件,“孝为根本”就成为了至高无上的伦理原则。

第二,血缘社会是一个远近社会关系的网络系统,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儒家虽然提倡“爱穷”,但也强调提倡“爱所有的人”[4]和“亲亲爱民”[5]。所以儒家信奉“敬老爱民”[6]那么,考虑到民[7]推恩爱民的力量,我认为,在要用政治和刑罚来整顿社会的时候,不如以德治民,以礼育人,以德治民的方式把所有社会成员都融入到血缘关系的网络中去。

第三,由于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传统中国社会的人与人之间表现出强烈的血缘关系。“血浓于水”是人们对血缘关系的心理认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和谐精神,特别注重人际和谐。因此,在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上,它以和谐为重,以诉讼为轻,以调解为基本价值取向。

总之,在中国古代,血缘的社会关系成为德治的土壤,德治又进一步强化和固化了血缘的纽带。

第二,中国古代的农耕文明与德治。

从现有文献和古代经济思想史的研究资料可知,黄河中下游地区是我国古代农业发生最早的地区,是先秦时期主要的农业区和人口聚集区。先秦时期覆盖着疏松肥沃的原生或次生黄土,易于耕种。那里气候温暖,水域广阔,沼泽众多,植被丰富。虽然自然灾害也频繁发生,但总的来说,它为我们的祖先提供了宜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以精耕细作为特征的传统农耕文明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是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主导经济形态。它孕育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中,同时深刻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一定意义上也影响着人们对道德、法律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

不同于游牧和工商业,因为农业是直接从土地中取资本,土地是农业的命脉,土地是农民的命脉。为了精耕细作,中国古代的人们对土地的认识和分类由来已久。先秦时期就有“土”和“壤土”的概念之分。例如,在李周地官大土,“土”一般指土地,而“壤土”则指农田土壤。被誉为“古今地理志之祖”的《尚书·龚宇》从土壤分类的角度将九州的土壤分为白土、黑坟、白坟、裸坟、抹泥、坟脊、李青、黄壤,并指出应根据土壤肥力的不同程度安排生产,制定贡赋。人们意识到土地是农耕的基础,因而对土地有着特别深厚的感情。中国的“面朝黄土背朝天”和“在土里挖”这两个词,形象地诠释了中国人对土地复杂而难以割舍的感情。费孝通先生在分析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时说:“从基层看,中国社会是农村。”[8]用“乡土性”来定位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是非常准确的,它不是单纯的地域概念,而是一个文化概念,即文化学者易先生所说的“农村和农民不是单纯的地域概念、领域概念或身份概念,农业也不是单纯的经济形态或社会结构。它首先代表了一种文化存在方式或生存方式”[9]。

从人与空间的关系来看,乡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非流动的社会。人们在斯里兰卡出生、长大、老死,正常的生活是留在家乡。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看,由于人口的不流动性,每个人在别人眼里都是熟人,人际关系的调整依赖于世代相传的传统习俗和受这种习俗影响的个人良知,而不是契约。孟德斯鸠说,法律与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因此,在乡村社会,没有法律甚至没有法律,一切都由既定的“规则”和公序良俗来规范,形成了“基于情感和血缘关系而发展起来的自发的伦理规范和礼俗体系”[10]。这种文化模式一旦形成,就成为个体存在和社会运行的文化基质,不仅规范着个体行为,也影响着社会治理。因此,中国农村不是法制社会,而是gemeinschaft,不会有西方历史上的法治传统,而只有中国的德治传统。

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气,所以中国古人特别重视气候、节气、农时对农业生产的意义。孔子说“使人与时俱进”[11],孟子说“不逆农时”[12]。儒家把尊重农时,按照自然节律进行农业生产作为德治、仁政的重要内容。天气冷热、季节变化、春长夏长、秋收冬储的自然变化,不仅对农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人们也逐渐将自己的好恶与节奏和价值评价的变化混为一谈。中国文化中独特的阴阳观念就是一个例子。阴阳思想起源于黄河流域,是农业文明的发源地。阴阳最初的含义来自于人们的经验观察。山之南为阳,山之北为阴,背对太阳者为阳,背对太阳者为阴。人们根据生活、生产中的经验,将经验观察与节气、四季相匹配,认为杨琪运行于春夏,殷琦运行于秋冬,杨琪主导栽培,殷琦主导淘汰。可见阴阳观念是农耕文明的产物。如果把这种阴阳观念仅仅用于农业生产,可以看作是对自然现象的一种简单的经验性认识,并进一步赋予阴阳以哲学的、政治的、养生的意义和善恶的价值评价,认为“邪归阴,善归阳。”阳为德,阴为刑”[13],并进一步得出“道德不应被刑”的社会治理结论,使阴阳观成为德治思想的形而上学基础,这绝对是中国古人在农业文明下的理论创造。

经验对农耕文明意义重大。知识的传递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专门从事知识传递的书籍和教育者来传播,另一种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代代相传。私立教育始于孔子时代,打破了政府教育对学习的垄断。可见,在孔子之前,尤其是早期农耕时代,文化传播的载体主要是“人”——有经验的老人。《孟子》一书中曾说:“天下有三大神:第一、第一、第一。朝廷是莫若觉,乡党是莫若觉,辅界是莫若德。”[14]由于农业社会人口的不流动性,人们在随季节变化的重复劳动中对经验的崇拜越来越强烈,因为经验意味着方便、权威和效用。“前人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解决方案,可以复制下来作为自己生活的指南。越是在上一代人的生活中有效,越是保守”[15]。年龄意味着资历、经验、话语权和资源优势,尤其是在农业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老了就意味着德高望重。所以儒家把尊老爱幼作为五伦之一,“尊老之序”就是后来者尊重经验和资历。中国古代有三长老制度,秦有农村三长老,西汉有郡县三长老,东汉有郡县国三长老。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社会教育。“养人五十岁以上,要有修行,要帅要善良,要视其为三长老”[16],年龄和道德威望是三长老的首要和唯一条件。尊老敬老作为中国人的道德传统,是尊重经验、崇德的典范。在老年人身上,经验权威和道德权威合二为一,所以他有着不可抗拒的人格魅力,成为了大家的楷模和榜样。因此,在中国古代,尊老爱幼的经验传统与崇尚个人道德魅力的德治传统是一致的,这必然会影响古代中国人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