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行业税收筹划案例设计
要么是原企业解散,成立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要么是从原企业中分离出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线和资产,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简而言之,企业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与原企业相比发生了新的变化。
也正是这种实体企业的存在,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分立的原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主业等,获得税收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原因。
[案例1]
假设甲药厂除了销售避孕药具和器具外,还经营其他药品,打算拿出避孕药具和器具这种免税产品,单独成立乙药厂。分开前。某制药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54.38+20万元(适用税率为33%)。
应纳所得税:12× 33% = 3.96(万元)
分离后,如果暂时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A企业和B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654.38+0.2万元,其中A企业为9.5万元,B企业为2.5万元,则:
企业A的适用税率为27%:
应纳所得税= 9.5× 27% = 2.565(万元)
企业B的适用税率为18%:
应纳所得税= 2.5× 18% = 0.45(万元)
企业A和企业B的总税负为30,654,38+0,500元(25,650.45元),比分离前减少了9,450元。
可见,税收筹划在企业分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扩展数据:
税收处理政策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和工商处理难以协调。财税[2009]59号文件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不改变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股份。一般来说,企业分离但股东不分离,可以进行特殊的税务处理。反之,如果企业分为股东,则适合一般税务处理。
(二)关于弥补亏损继承问题,国家相关财税文件规定,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相互弥补,这是弥补企业分立一般税务处理的亏损。但企业未超过法定补偿期限的,可以按照被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分立企业继续弥补的,将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企业是否已享受全部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按照存续企业分立前的收入与存续企业分立后的资产的比例计算。但是没有明确的资产计量和口径。
(四)非股权支付相关事项的特殊性股权支付有明确规定,而非股权支付的相关规定为: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的差额乘以非股权支付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但实际上,文件中存在疑问:公式中的资产是什么口径的净资产;计算非股权支付中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后,计税依据时如何调整分配?要不要把负债也算进去?这些都不清楚。
百度百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