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做饭违法吗?

露天做饭是否违法,要看法律依据和情节轻重。我个人认为直接依据露天炒菜事件来判断违法行为是不合理的。

5月12日,海南一网上文件显示,一老人因露天做饭被罚款600元。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大呼“不懂”。文件是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报中提到,5月10,大安镇执法人员在对西里村委会三队田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村民在种植地里露天炒菜,产生的烟雾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村民处以600元罚款。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119条第1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2000元罚款。

从法律角度来说,露天做饭确实涉及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符合法律依据。但“露天做饭对周围环境造成很大污染”,露天做饭造成的污染程度与直接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造成的污染程度有本质区别。

一方面是老人生火做饭的需要,不存在主观恶意;另一方面,做饭的火和烧秸秆的火是不可比的,产生的烟尘污染也有很大区别。

不可否认,露天做饭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而且如果露天做饭引发火灾,容易产生安全隐患,不被鼓励。但是没有火,老人们只是为了方便,在野外做饭。这种行为应该批评教育优先,而不是以罚款为目的上纲上线。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也要释法,要有法可依。

因此,针对露天烹饪,执法人员应当考虑实际情况,考虑到行为轻微且无危害后果,无主观恶意,对当事人予以纠正、批评教育。当事人及时改正后,有关部门可以酌情不予处罚。

在网友的激烈批评下,当地镇政府改正了错误,承认执法过程“有缺陷”,不再要求村民缴纳罚款,而是把罚款算到村委会头上。不过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个人觉得还是不太合适。这个罚款有法可依,还是只是为了转移矛盾?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惩罚违反法律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按照法律和人民的意愿行事。但如果主观执法,政策层层加码,则有损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