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
汉中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夏商周时期就有赞美的状态。公元前312年,秦朝位于汉中郡。四千年来留下了许多人文景观,倾斜的栈道堪称世界奇迹。石门及其摩崖石刻被誉为“国宝”;刘邦、诸葛亮等人在这里立下了汗马功劳,留下了古汉台、祭祀坛、饮马池、张亮庙、武侯墓、武侯祠等遗址。中国汉代伟大的外交家张骞就出生并埋葬在这里。造纸术的发明者蔡伦在此命名;这里有很多西汉、三国、南宋的古战场遗迹。南湖、红寺湖、杏园湖、南沙河景区、五子山、天台山森林公园风景优美,是观光的好去处。如今的汉中是国家批准的开放区,陕南重要的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城固和勉县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一)外商投资企业将所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开发区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型企业的,再投资缴纳的所得税全部退还。生产性外国投资
外资企业建成后,允许有一年的试生产期,试生产期视为建设期。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减征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应纳税额继续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
(3)进入开发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不超过开发区企业缴纳增值税20%-40%的财政补贴。
(4)外商投资企业来开发区兴办企业,外资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五)内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所需设备投资的40%可抵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6)对来开发区兴办生产性非公有制企业的内资企业,开发区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征收。退还的所得税计入补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合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的工业企业,其从投资于开发区的企业分得的利润,不再与母企业缴纳所得税差额。
(八)在区内投资新项目,从审批到开工建设,市、县两级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按最低限额征收市、县级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直接投资的交通、能源、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可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养老院和残疾人生活服务设施,可按规定标准的4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超过10层或者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设工程,应当修建与地面层同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新开发的居住区、小区、统建房,应按一次性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建设,单体建筑人防工程按总建筑面积的2%建设。由于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的限制,不可能结合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经市人防办批准,可按规定的人防标准的50%收取人防建设费。
(十)新设立的从事独立核算和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行业)、信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开发区土地出让实行综合地价,暂按不同地段地价执行1.8万元/亩。
(2)无偿使用:经营十年以上,满足下属需求的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开发区无偿提供生产性用地。1,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100强企业,开发区本级年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2、当年给开发区同级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
(3)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缴纳的,按年上缴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土地出让价款基础上优惠65,438+05%-60%。
(4)固定资产投资654.38+00万元以上、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一次性缴纳综合地价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
(五)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除征地建设外,还可以租购标准厂房。(一)鼓励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对于在开发区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果其投资收益的50%以上来自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资金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提取不超过其投资风险准备金3%的资金用于补偿投资损失。(一)对大型项目和技术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投资重大高科技项目,允许企业先行进场。对实际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以“一项目一政策”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对于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推进服务制度。对654.38+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安排专项推广费,组建精干高效的推广服务团队,提供从项目签约、立项、建设到运营的全流程、全方位的后续服务。
(三)凡固定资产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在区内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主,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及子女申请城镇常住户口。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本人申请,可为其管理人员、具有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中级技术工人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随项目迁入开发区的人口,户口迁入开发区的,不收取城市增容费。
(4)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的发明创造已在开发区投入生产并取得效益。经有关部门批准,连续三年将发明创造新增利润的5-10%奖励给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
(5)对成功引进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区的推荐单位和个人,除享受市场奖励外,开发区管委会还将给予奖励。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