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增设民办非企业职业培训学校有什么要求?
开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条件:
1,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少于3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学校场地应相对独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它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得位于地下室。租赁的校舍和设备应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不得将租赁的校舍或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屋出租用于办学。其中,理论课教学场所要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桌椅、平台、黑板等设施齐全;具有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工种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安全规定;实践和实验设施设备基本能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有足够的实习站;有办公场所;招收学生,其住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政策、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会计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以适应办学规模。专任教师至少占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两名专业理论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资格,如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8.应有与培养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