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持精神病患者和贫困者?

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穷人的援助和支持形式是:

一般来说,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和供养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1.集中支持。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一般采取属地供养,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敬老院提供供养服务。对入院赡养的老年人,鼓励村(居)依法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村(居)承担对象出生、赡养、死亡的相应义务,并享有遗赠权。暂时不具备属地养老条件的镇(街道),由其他镇(街道)养老院或民办养老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2.分散支持。鼓励有自理能力的人在家自食其力。经本人同意,乡镇、村(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护理、生活护理、住院治疗等服务。

对因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特殊原因不适宜住院供养的贫困人口,做好“家庭与医院挂钩”,挂钩供养服务机构做好供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将供养资金发放给本人或支付给受托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援助和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1.救济和支助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应粮油、副食品、家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花钱。可以实物担保,也可以现金担保。

(2)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必要的护理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贫困群众住院(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救助后,个人仍难以承担的,给予必要救助。其中住院(含特殊门诊)6000元(含)以下医疗费用,除个人负担10%外,其余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救助资金支持。6000元以上由市财政承担。普通门诊费用(个人门诊费用实行分级负担)由市承担50%,镇(街道)承担35%,帮扶资金10%,个人承担5%;门诊费用年人均救助原则上不超过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30%。

(4)办理丧事。贫困人口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或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应当文明节俭,丧葬费可以从帮扶资金中支付。

(五)其他事项。对符合分散供养标准的住房困难和“户院挂钩”贫困人口,通过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向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贫困人口提供教育援助;对就读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人口,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教育救助。

2.援助和支持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水平。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50%计算。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70%由本人使用,其余30%由镇(街道)或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全部用于贫困人口的医疗、丧葬和生活费用。

(2)护理标准。根据我省实施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分配护工;分散供养,支付给本人或委托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适当提高护理补贴标准。

三、鉴定条件

1.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1)60岁以上的老年人;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家庭人均收入、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4.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能力履行义务:

(1)有条件的穷人;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正在服刑的人员,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认定条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6.本意见的收入和财产可以依据《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2)处理程序

1.申请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履行被授权检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乡镇(街道)、村(街道)要及时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对符合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条件的,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一次性补齐所需全部材料。

2.批准程序。乡镇(街道)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访证明、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后,提出无异议的审批意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重新公示。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批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予以公告。

3.终止程序。贫困群众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将终止救助供养并公示7天。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街道)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长或者其亲属终止的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再次组织调查核实,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的决定,并重新公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4.其他人。被认定为农村五保、城乡“三无”人员的,可直接认定为贫困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 *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在教育、劳动、医疗以及国家和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等可能推断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需要公开履职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