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阐述成文法运动的价值和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剧烈动荡、急剧转型的时期。“诸侯当道,争并州”“礼崩乐坏”。王权衰落,霸权崛起。新兴的地主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为了维护自己既得的经济和政治权利,反对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制,发展壮大自己的力量,进而夺取政权,他们以法治为思想武器,对以秘密和专横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开展了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运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公元前536年郑、公元前513年金成文法律的公布。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律史上的第一次,对当时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强烈的震动,迫使不同阶级、阶层的思想家纷纷站出来,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围绕这一事件发表自己的法律见解和政治观点,形成了持久的争论,可以说从春秋一直延续到战国。

在成文法的公布及其争论的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益壮大和成熟,“法治”精神得到张扬,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逐渐被法家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以体现“事由法定”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保密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后来随着战国时期各国维新派的法律改革,旧的法律体系趋于崩溃和终结,新的法律体系最终建立起来。

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当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在围绕成文法出版的争论中,儒、法、道三家明确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由此反映出的三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封建法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就道教而言,其“自律”、“无为”的黄老思想,在建立政权、恢复国力之初(汉初),曾被封建统治阶级用作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导思想。道家思想中有反剥削、反压迫、自由的进步思想,对后来的农民起义和社会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消极悲观的因素,经过后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为统治者用来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封建文人也曾借此慰藉官场失意,弥补精神食粮的空虚。因此,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道教与正统儒学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 * *同构成为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更重要的是,儒家和法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折衷,“混霸道、混王道”,从论争时的极端对立,转变为合流互补。儒法合流对汉代以后的封建法制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儒家的礼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为统治者相辅相成的两种基本的统治手段,从来没有绝对化。②这里是对当时争论的焦点和各自观点的总结和阐述。

第一,“暂刑,不审”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

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等制定并公布了成文法,直接挑战了实行了一千多年的奴隶制密法制度。在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下,奴隶主和贵族“靠法律统治,而不是靠惩罚”;(4)不让平民知晓法律,使民众处于无知状态,从而保证奴隶主贵族掌握着任意刑事杀人的司法特权。他们把它作为大经的仪式,用奴隶制的法规统治国家,维护以“亲”“尊”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度。

新兴的地主阶级作为奴隶制密法的直接受害者,为了反抗奴隶主贵族的司法暴政和政治迫害,争取平等的合法权利,明确提出了“非法王为非礼”的命题。要与管仲和谐,“修旧法,择善而用”,⑥并突破李周的“任人唯亲”原则,实行“各人有好事做”⑥和“各尽其能”的原则。子产挑战了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律观,认为“天道远在,人道近在,遥不可及”,⑨实际上否定了商周以来盛行的“天罚”论。法家对奴隶主贵族提出的论点进行了有力的反驳,认为法律一旦公布,“人将弃礼而征于书”,这就使得“尖刀终有争锋”,“有争心而不争顶”了,(10)犯罪一定会增加。他们指出:法律是公布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所有人都知道要避免什么,能避免灾难是一种福气。”(11)犯罪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子产认为当宣布严惩时,就像一场大火,接触死亡的人一定会减少:“人们害怕它,所以很少死亡。”(12)商鞅认为,人知法之后,就会“为己所用”,国家就会“易治”。这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好理解,好认识”。(13)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邓、子产等人,以务实进取的精神,制定并公布了成文法,对什么是犯罪、犯罪人应受什么刑罚等问题规定了一定的标准,确立了“君臣皆依法”、“事由法定”的法律制度,直接把法治和礼治对立起来,引起了人们的极大愤慨

儒家主张“礼为国”,重视君前的“礼治”。反对法家公布成文法律及其“以法为本”的主张。他们认为,先王(14)的“礼”应被视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孔子声称“你若对我有用,我便是东周”。(15)在儒家看来,礼既是国家的政治统治,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子曰:“礼乐不盛,刑不正”。(16)正因为如此,晋国铸刑鼎受到儒家的严厉批判:“今弃之为度,而刑鼎,民在鼎中。为什么高贵?”你在乎什么?一个没有秩序的国家怎么可能存在?”(17)按照孔子的说法,晋国的法律应该遵循《周礼》。现在,代替了仪式,人民将服从统治,统治秩序将无法维持。他反对公布成文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先王商议是为了制度,而不是为了刑罚”,公布成文法从先王那里找不到理论依据,不符合先王之道的不雅行为,受到儒家的批判。

道教创始人老聃是没落奴隶主贵族的代表。面对巨大的社会动荡,以道教为首的道教信奉自然法,主张“人随地,地随天,天随道,道随自然”(18),反对法家人为立法,严刑峻法。老子说:“人不怕死,怎么会怕死呢?”。所以我们提倡“道法自然”,“无为而治”。老子对成文法公布的态度是明确的。他说,“法纪松懈,盗贼比比皆是”,“天下禁忌多,民不聊生”。(19)项叔在反对郑子蟾行刑书时所说的“国将治王,必有多制”也是典型的道家说法。所以道家从“无为而治”的思想出发,也是反对公布成文法的。

二是“贵贱”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废

在这一点上,法家反对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正当性,主张“以对为错,以对为错”,(20)即以违背《周》之礼的言行为对,以符合《周》之礼的言行为错。因此,邓认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实现“事由法定”,奖惩也就失去了标准。“国法制定了,私善就不行了。”否则“喜则乐,不必劳,怒则罚,不必罪,无心而怒,欲任用诸侯,故相继而死,杀王。”(21)弑君亡国的根本原因是立法不清,有法不依,赏罚过度。因此,邓Xi子和子产一样,坚持要让费伯公之于众,以打破“尊卑之度”,在“事在法定”的前提下,与旧贵族共享司法特权。与此同时,邓亲自宣传法律,向敢于反抗的人民传授法理。在法律的适用上,法家主张法律一经公布,人人都应遵守,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贯彻“刑无贵贱”的原则,主张“法适用于君、臣、上下、贵贱”。(22)

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贵贱之分不可错乱,这是为了法度。“贵贱不平等,所谓度也”。(23)接下来的事,是《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世界的普遍意义。一旦失灵,就会混乱不堪,甚至导致国家灭亡。现在郭征和金国都公布了成文法,摒弃了“贵贱”的“度”,大家都依法办事,所以没有贵贱之分。在孔子看来,“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自然属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失序之路。

项叔认为,下层百姓知法犯法,就会对上层贵族不敬。每个人都有心去争取。基于刑法,若侥幸成功,则无法治理:“民知有君者,不惧之,必争之,使得中书,而侥幸立之。”基于与儒家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制度相同的出发点,反对公布成文法。

道教以“无为”为基础,反对一切人为的仁义礼仪和制度设施。即反对一切“礼”“法”。因此,老聃不仅反对成文法的公布,也反对旧的礼法制度。他说:“业主是第一个忠实和困惑。”(24)只有“弃仁义”,才能“民以孝”。老子站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立场上,对没落奴隶主贵族的礼乐法失去了信心,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措施深恶痛绝,所以既鄙视人为法,也鄙视仁义道德。这种政治和法律的虚无主义,表达了他所代表的阶级在战乱动荡的社会中的末日心态。

第三,用什么规律来“经纬其人”

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争论中,儒家对用什么样的成文法来治理人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孔子指出,晋国应该利用晋国第一位君主唐叔从周公那里接受的“法度”来治理自己的人民。他说:“府晋国永远守唐书之法,以经纬为其民,卿大夫依序守之,使人敬之,君能察其业。”(25)这里所谓的“唐书法度”,是指唐书从周公那里拿来的法律“唐专利”。孔子相信金会永远用唐的专利来统治,这样奴隶主和贵族的特权才能得到尊重,宗法等级制度才能维持下去而不至于崩溃。这已经从本质上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即法律应该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另一方面,道教强调“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则,反对人为法则;二是主张自由放任,国家不太干预民间,不像儒家或法家对立法和司法提出具体主张;三是强调“君南之术”,即统治之术,主张愚民政策。老子并不是完全否定规范化管理,而是要“制而不裁”,即理想的法制是不屠杀人民的。认为“道”是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而“大道无形”没有固定的形式,“天生”是人无法制定的。所以不应该制定任何法律制度,“国之利器不可示人”,所以与治国有关的规则和措施都应该保密。基于此,道教反对公布法律。

新地主阶级法家一方面主张“修旧法”,废除反映旧贵族意志的密法,另一方面强调制定符合时代和民情的新法。管仲说:“老百姓要什么,就给什么;如果你不想要,就去吧。”(26)他们在“服从人民意志”的幌子下打破了井田制,(27)承认了私有田地的合法性;突破“亲亲”原则,倡导贤人政治,让出身卑微的“普通人”有机会参与中国家族的管理,掌权;废除秘密武断的法律制度,公布体现“事由法定”的成文法律,做到“人有章,上下有衣,田有印,井有五人”。大人忠厚节俭,所以与之;如果你太奢侈,你会被杀死。“(28)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创造能与旧贵族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总之,新兴的地主阶级试图通过改革将其意志上升为法律。

在关于成文法公布的争论中,法家学说趋于完备,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最终使法家在政治上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封建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自然,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随着各国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运动的有效实施,它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开创了法治取代礼治的新局面,而且对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推动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促进封建政权的最终建立和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

注意事项:

(1)《汉书》卷九

②③参见张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6月1995,第1版。

(4)(10)左传?召公的六年”

(5)《荀子?非十二子

(6)(7)(27)“国语?齐豫

(8)“管子?牧民

(9)《左传?召公的十八年”

尚军之书?固定分数

(12)左传?召公的二十年”

(14)“荀子?王智

(15)论语?阳货”

(16)论语?鲁兹

(17)(23)(25)《左传?召公二十九年”

(18)(19)(24)道德经

(20)《吕春秋?李伟

(21)“邓是的儿子?转话”

(22)管道?任发”

(二十六)《史记》?严观传

(28)《左传?三十年丧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