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凡面向社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管理全国健身气功活动,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民健身气功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健身气功教学和指导人员的技术等级制度;
(三)对面向社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业务管理;
(四)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含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涉外健身气功活动;
(五)组织高级健身气功大师的技术培训、资格考试、等级评定和年检;
(六)气功锻炼审批;
(七)牵头协调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健身气功的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健身气功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辖区内开展健身气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业务管理;
(三)审批、检查地方健身气功活动;
(四)组织本地区相应级别健身气功大师的技术培训、资格审查、等级评定和年检,并受委托对派驻本地区的较高级健身气功大师进行日常管理;
(五)牵头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健身气功的管理。第五条民政、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健身气功活动实施管理。第六条试行健身气功大师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由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健身气功活动(含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向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异地从事健身气功活动,必须持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成立以健身气功为其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必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从事营业性健身气功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先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第十条开办健身气功培训教学单位的,必须先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必须报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批,并按照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代理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出具本单位和组织的证明。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名称;
(二)活动的项目、时间、方式(培训、讲座、办学、演出。交流等。)、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和规模;
(三)活动的地址和地点;
(四)活动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
(五)气功大师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简历、技术等级、姓名、籍贯,附相关证明;
(6)安全措施;
(七)筹备经费和活动标准;
(8)广告内容。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查,并给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热心健身气功事业;
(2)不得以气功名义进行诈骗和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得非法出版和经营气功书籍、音像制品和信息资料;
(四)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各种媒体出版、播放、张贴、邮寄;
(五)不得扰乱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