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培生政策
法律解析:根据1987以来国家教委实施的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分为国家任务生(公费生,含定向生)、用人单位委托培养(委托生)、自费生三种形式。
1997 12.25《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整合改革的意见》要求,招生整合后,不再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控计划(含委托培养和自费学生)双轨计划形式,实行统一招生计划,统一录取标准。报读单轨制并交费上学的学生,毕业后将在国家就业政策的指导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三)取得公正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