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中国卫生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英文名为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Health Care,简称中国医学会和CPAM。

第二条中华医促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国医疗卫生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医疗卫生科技工作者和医疗卫生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促进中国医疗卫生机构与世界各国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国际交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团结全国医疗保健科技人员和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弘扬我国传统和现代医疗保健方法,把中华民族宝贵的保健文化推向世界,提高中国人民乃至人类物种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祖国的四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习惯了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街41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是挖掘整理传统养生保健文化遗产,组织国内外养生保健文化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养生保健期刊和专著,丰富中华民族医疗保健文化宝库。

二、为医疗卫生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科研和专利成果,培育、协调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医疗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医疗卫生科技水平。

第四,普及医疗保健知识,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和普及保健养生的科学知识,传授现代和传统的养生保健方法,造福社会。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鉴定、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对专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团体,应予表彰。

七、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或要求,并为会员提供服务或帮助。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凡认可本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会。协会有会员、专家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各种会员条件

一.成员

1.医学院校毕业并取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未从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医疗保健相关工作的人员;

3.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4.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科学技术学会或组织的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专家成员

本会会员在本院从事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者,可申请成为本院会员。

第三,团体成员

凡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拥护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与协会专业相关,在集团业务(行业、学科)上有一定影响力,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机构和企业。

四。名誉会员

国内外著名专家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我国职工,为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九条会员资格审批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协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由中华医学促进会审议通过,统一编号颁发认证。

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按照协会章程审批,并报协会备案;

团员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荣誉会员由学会推荐,协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协会颁发证书。

第10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和专家成员

1.power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及其分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协会及专业分会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协会或专业分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并派代表出席国际会议;

(5)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取协会出版的相关资料;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2.义务

(1)遵守宪法;

(二)执行协会和专业分会的决定,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科技推广和科普活动;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期缴纳会费;

(6)自愿捐款和为本协会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二,团员

1.power

(1)享有本协会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3)优先使用协会的学术资料;

(4)可以要求我们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协助组织国内外培训班和学术会议;

(五)对本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6)义务

与上述成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协会向各类会员发放会员卡。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不能再以我们会员的名义开展活动了。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动词 (verb的缩写)通过提案和决议;

6.决定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16条会员大会之任期为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任期,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

一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准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成员的吸收和罢免;

不及物动词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各分局的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Xi。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成员行使理事会职权(第二款除外)。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是在本集团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职务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超过规定年龄的协会秘书长,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批准。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和召集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其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聘用专职办公室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对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积极赞助和支持协会的国内外人士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受聘为协会名誉理事,直至下届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协会根据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由协会备案,报主管部门审批。专业委员会不设单独的章程,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办公。

第三十三条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组织活动必须报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资助或捐赠的;

第三,相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其资金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协会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收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会徽

第四十三条会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内圈为三维卫星云图,蓝天白云象征世界,中间为代表中国的中国地形图,金蛇棒为国际医疗卫生标志。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在内圈和外圈之间用黑色印刷,下方用红色英文字母:CPAM代表中国医学促进会的英文缩写。

整体数字凸显了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与国际社会在医疗保健发展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终止,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