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22种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居民区、超市、菜市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的人员。,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其佩戴口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进出居民区、超市、菜市场、宾馆等相关场所,拒绝配合健康信息核查和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通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打卡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配合或者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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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拒绝配合封闭管理,违反卫生管理指引擅自外出聚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患者和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和出行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红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居家健康监护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患者和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和出行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处设立辅导班、棋牌档、麻将馆,非法销售感冒发烧药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隐瞒旅行信息(特别是重点地区居住史)、隐瞒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患者和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和出行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过程中,从事传染病防控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企业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疫情调查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疫情调查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对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在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治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运行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处置医疗防护用品、器械、医疗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从新冠肺炎释放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如何处理拒绝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患者或疑似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前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众安全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8.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和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劝阻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哄抬口罩或者其他疫情防控急需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互联网等公共场所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帮助传播、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关法律链接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船、登上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扰乱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掷假爆炸、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威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闯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和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和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实施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处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响应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响应的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应当依法惩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7.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刑法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刑法第145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其他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11.刑法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肇事,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刑法第291条
发布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信息,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辐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信息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刑法第330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依法确定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的;
(三)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容易传播该传染病的工作的;
(四)未经消毒,在疫区销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14.刑法第338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大量丧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损坏的;
(四)造成多人重伤或者疾病,或者造成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5.刑法第409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