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制止价格欺诈行为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第三条经营者利用下列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明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但不是真实或虚拟的原价;
(二)标明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但实际价格并未降低;
(3)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投标价格,或者在投标价格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标有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的商品。属于次品、残次品和等外品,但未标明的;
(五)投标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项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六)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价签或者价目表,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
(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欺诈性定价行为。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定价管理制度,准确定价并记录在案,不得弄虚作假。第五条经营者需要进行投标价格信誉认证的,可以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价格欺诈行为,物价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应当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单据、凭证等资料。第七条价格欺诈行为,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第八条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当年及次年不得参加“价格信得过单位”评选。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