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有哪些补贴?
1.没有住房或者住房严重不足的,应当按照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国家必要补助为辅的原则解决。对自建(修缮)房屋,当地政府应在建筑材料的选择、审批、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自建和集体帮扶仍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
2、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的退伍义务兵,应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其户粮应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参军并荣立三等功的农村退伍军人,当地劳动部门下达社会征兵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被招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国家供应口粮。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民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录用;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4、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对应当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按照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配额时,应事先与相关接收单位协商。
5、城镇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到农村招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特别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退伍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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