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东小区物业费多少钱?
新意见稿中,普通1级和2级住宅(无电梯)均价分别上调至0.68元和0.55元,比2007年9月1实施的收费办法分别上涨约12%和14.6%。普通1级和2级住宅(带电梯)的中间价分别上调至0.83元和0.69元,比之前上涨约23%和24%。同时,本次意见稿还放宽了中标价的浮动幅度,由原来的15%的浮动幅度调整为20%。以一栋普通1的住宅楼(带电梯)为例,按照原来的办法,物业管理公司最多可以收取0.75元/平方米的综合服务费。根据意见稿,综合服务费涨至1.0元/平方米。
同时,新意见稿还调整了芜湖居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小汽车(小型汽车)地下公共车库停车服务费由原来的150元/辆提高到180-220元。
另据了解,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多渠道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芜湖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在物价局网站公布了修订后的《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读者可在65438+2009年2月07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建议和意见反馈至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
[B]关于征求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B]
亲爱的公民和朋友们:
芜湖市物价局、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两年来,对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居环境的改善,物业服务的内涵不适应人们的需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超出了《办法》管理的范围。为此,有必要再次修订《办法》。
为了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政务公开。为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市物价局、市城乡建委在网站上公布了修订后的《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您的建议和意见于2009年02月07日65438+前通过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反馈至市物价局和市城乡建设委。
联系人:市物价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553-3845393;市城乡建委物业办电话:0553-3015716;市物价局行政审批科邮箱:ahwhwjjfk @ 163.com。
谢谢你
芜湖市物价局
芜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新闻稿
关于印发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包括综合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修垃圾清理费、代理服务费和专项服务费。
根据不同物业、不同阶段物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
(一)普通住宅小区的综合物业服务费;
(二)按规划配置停车场(车位)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装修垃圾清理费。
市场调节价是:
(一)非住宅物业的综合物业服务费;
(二)别墅(包括双拼、联排、叠加)物业综合服务费;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综合物业服务费;
(四)占用车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停放汽车的停车服务费;
(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专项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综合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和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物业前,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水平,在相应的政府指导价幅度内,通过招标或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开始收取时间,同时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对城市开发、分批交付的普通住宅小区,原则上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依法同意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入住率50%以上,首批物业交付2年且入住率30%以上,首批物业交付3年,具备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区物业办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社区应当给予积极指导。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参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然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变更内容,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合同变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合同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
合同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盈亏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方式。
约满酬金制是指预先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约满酬金,剩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余额或不足部分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合同制,综合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奖励制度,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报酬。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及福利费等。;
2、物业* * *部位、* *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保洁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企业办公费;
7.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 * *用部分,* *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险费用;
9、电梯和增压泵日常运行维护费;
10,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出租的业主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承租人、租赁期限和物业服务费缴纳的约定。
综合物业服务费按合法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跃层按合法产权面积的一半收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按买卖合同约定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计算。
不计入物业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综合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已竣工但尚未完全销售或未按时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芜湖市物价局(2009)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
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和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未使用)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具体物业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按芜湖市物价局(2009)46号文件执行,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对五保户和生活补贴户,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可以减免综合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和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并必须满足业主的需求。规划车位、车库数量要在业主入住时公示。
在住宅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车位、车库(含地下和地上)、露天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不论产权归属,均可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由于小区内汽车多,车位(车库)少,为缓解停车难问题,经业主大会同意,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通过招投标协商确定,双方签订协议后执行。
占用道路或者业主所有的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收益分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因公务、维修、救护等进入小区的车辆临时停放,不收停车费。
有条件的小区可设置外来车辆临时停车位,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公共照明用电;电梯运行费、维修费、安全检查费;二级增压泵运行费用纳入代收代缴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核算,合理公开分摊。
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级增压泵运行费按用户实际用水量分摊,电梯运行费、维保费、安全检测费按户分摊,电梯首层免收,二层收取20%,三层收取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含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收取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有集中供热系统的住宅物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取。同时,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实施收费前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合理约定。采暖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结余结转至下一个采暖期。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 * *部位、* *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费,70%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装修单位或者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管理费或押金。
装修单位或者装修人应当缴纳装修垃圾清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不高于每平方米2元,业主与物业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公司名称、收费对象、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开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加强物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和使用人公布综合物业服务费、经营收益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实行物业综合服务费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综合物业服务费应当按月、按平方米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相同性质和内容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业主、使用人和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综合物业服务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偿。
物业产权或者使用权转让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申领《安徽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明示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无证收费的,业主、使用人和开发企业有权拒付。
第三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行为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辖三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物业收费管理细则,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芜湖市物价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芜价费〔2007〕7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