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赤贫供养家庭?
法律解析:经济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认定为特困供养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1.60岁以上老年人;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能力履行义务:
1.具有极度贫困的人的条件;
2.60周岁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的;
4.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情形。
(3)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标准的,视为无收入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使公民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依照本法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
第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在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为本,坚持保基本、守底线、难救急、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领导、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