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特殊的工作?
1,电工操作。包括发电、输电、变电、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工人、矿山电气钳工;
2.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包括焊工和切割工;
3、起重机械操作。包括吊车司机、工长、信号指挥、安装维修工;
4.在企业驾驶机动车辆。包括在企业、码头、货场等生产区域和建筑工地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员;
5、攀登架设工作。包括2米以上高层建(构)筑物的搭建、拆除、维护和表面清洗;
6、锅炉运行(包括水质试验)。包括压力锅炉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操作。包括压力容器装罐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员、大型空压机操作工;
8.制冷操作。包括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和维修工;
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井下爆破工;
10,矿井通风作业。包括主扇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井排水作业。包括矿井主排水泵工和尾矿坝工;
12,矿井安全检查。包括安全检查员、气体检查员、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
13,矿井提升运输作业。包括主提升工、绞车工(上山下山)、固定皮带机工、信号工、罐(钩)工;
14,开采(剥离)作业。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岩耙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品操作。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操作人员、运输押运员和保管员;
1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经营。
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分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作业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可申请特殊工种退休;
扩展数据
国务院《直辖市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
规则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规则二。工人退休后,按以下标准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
(一)符合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标准工资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并连续工作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放;连续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放。退休费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放。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在生活上需要帮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一般不超过一名普通职工的工资;日常生活不需要帮助的,按标准工资的80%发放。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退休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放。退休费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放。
规则三。患有第二或第三期矽肺病的工人,如果愿意,也可以离职休息。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放,休息期间可享受原单位矽肺病患者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的干部离岗休养,也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对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被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退役时仍保持其荣誉,其退休费可酌情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至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其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符合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辞职。辞职后每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补助,不足20元的,发给20元。
第六条?搬迁的退休职工,一般由原单位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费150元,从大中城市搬迁到农村的发给300元。搬迁的前工人可以得到相当于他们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置津贴。[1]
第七条?职工退休、退职时,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退休、退职职工本人可继续享受免费医疗。
第九条?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生活费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职工居住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单独的预算中支付。
第十条?劳动者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者子女下乡多、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中的一人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留在城市的知青,下乡的知青,城市中学毕业生。
中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我们必须严格控制城市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的增加。因此,居住在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其户籍迁回农村的,还可以在农村招收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中的一人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到农村后,他们的口粮由生产队供应。
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招收,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工人退休或辞职后不应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公社后,街道组织和公社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重视他们的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量力而行,可以向退休、退职工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但连同他们的退休费或退休生活费,不能超过他们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在外地工作的单身职工,退休或辞职后要搬往家属处的,应允许其在迁入地落户。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于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和辞职应该分阶段进行。
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随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其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按照有关规定退休的职工,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只发标准工资的75%。更改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不予补发。按照有关规定辞职的职工,其待遇不变。
百度百科-特殊工种中国人大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