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和管理活动。

涉及边境管理的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文化旅游一体化,充分发挥高原、湿地、山川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人文历史、民俗风情、爱国爱边等地域特色,充分挖掘红色旅游资源,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高地式旅游目的地。第四条自治县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推动旅游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居民)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文明程度。第六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第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游景区(点)应当依法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生态恢复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帕米尔高原的自然景观和民俗文化,培育四季多主题旅游产品,建设精品旅游线路,打造生态旅游品牌。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红其拉甫边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拉钦尼纪念馆等红色教育基地,作为时代楷模,打造守护边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红色旅游精品。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挖掘传统文化,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物等开发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艺术、手工艺品等为基础的民俗旅游。鼓励利用传统节日开展节庆旅游。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游乐、休闲等基础设施,促进旅游与养生相结合,鼓励开发温泉保健、民族医药保健、养生保健等旅游产品。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驾游交通线路建设,合理布局观光站点、自驾游营地和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游游客提供道路引导、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服务。

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务,开发自驾游、自助游产品,建设自驾游汽车、房车营地、服务站等设施。第十五条开展乡村旅游应当坚持保护原生态,传承原生态,留住原生态的人,实现生态、文化、业态的和谐统一。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乡村旅游建设,重点培育托克伦夏、瓦尔斯迭斯等高海拔乡村旅游产品。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畜牧业和民宿旅游示范点。

鼓励农牧民依法使用承包地、林地、草地或者房屋,以投资、租赁等方式与旅游企业合作参与旅游经营。鼓励农牧民发展田园音乐、乡村酒店、特色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归国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或开展乡村旅游管理。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高原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品牌。

鼓励种植玛咖、雪菊、藜麦、鹰嘴豆、红花、枸杞、黑麦、党参等高原作物。鼓励发展高原春鸡、牦牛、高原鱼等养殖业。鼓励发展刺绣、民族服饰、挂毯、宝石等手工艺品以及文化创意产品。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游客集散地和游客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购物区,在景区(点)、旅游综合服务站、自驾车营地和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销售点,销售旅游商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特色商业旅游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