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完全治愈,需要回家休养,后续费用如何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待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以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停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