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慎刑”的西周刑法——鲁刑
西周初年,刑法产生,分为“轻典”、“中典”、“重典”,统称“三典”。统治者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黎巴嫩人民。
周穆王统治周王朝五十五年,早期热衷于周游世界,导致诸侯不和,吏治腐败,刑法滥用。在他统治的后期,他采纳了大臣的建议,判处了中等刑罚。由于物价阶级冲突升级,也觉得刑法杂乱无章,于是命宰相吕后(称傅侯)参照夏朝的赎刑刑法制度,修改刑法,制定吕刑。穆王还召开了重建刑法的会议,并亲自主持会议。制定刑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它是复杂而琐碎的。会上,周穆王阐述了制定和遵守刑法的价值和意义,谈到了详细的立法标准和内容,并说明了实施该法的途径。周穆王的解释清晰明了,这说明他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这次代表大会是我国史书上的详细记载。
奴隶制的法律模式是“以议治,不以刑制”,这一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吕刑。就刑法而言,《律刑》只是简单地说明了使用刑罚的目的、标准和规定,为统治者提供了一种使用刑罚的方式,而不是一部具有刑法功能的法典。
吕刑的法律价值在于其界定了一个普遍的量刑标准,为奴隶制法律提供了一个普遍的衔接刑罚的原则,从而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实。
《尚书·周树·吕刑》一文详细记载了吕刑的内容,如王岳:“嘿,来!有国有地,必有罚。在如今的安尔人中,为什么选择非人类?他匪警不是受到惩罚了吗?怎么了?两个有,老师听五个字。五言简赋,恰中五刑。五刑不是五刑那么简单。五罚不可,刚过五。五断层,唯官,唯反,唯内,唯货,唯来。他的罪只是公平,对他审判的大意就是说:“喂,来呀!”周穆王说道。有国有土地的王公大臣们,请听我说,告诉你们如何准确运用刑法。现在要稳定民心,应该任命谁呢?不是圣人吗?我们应该注意什么?难道不是惩罚吗?我们应该考虑什么?难道不是正义吗?决定不公正监禁时,原告和被告都在,审理案件的法官会听取双方的申辩;诉讼经查证属实可信的,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五等刑即五刑处理。
如果五刑不能用,就要用五经,也就是五刑来代替。五罚不适用于本案的,改由五罚处理。“五多”的弊端是:法官怕权,宣扬恩恩怨怨,奉承亲家,索贿受贿,闭门造车。发现上述弊端的法官犯罪,将和罪犯犯罪一样承担法律后果。你必须公正仔细地裁决这个案件!
总之,《吕刑》分为莫、莫、荆、公、大五种刑种,共三千篇,详细阐释了西周的基本标准和刑罚制度,明确了“以德慎刑”和“罪刑法定”的观点。阐述了“赦免疑罪”和“减轻疑罪”的刑法标准;明确了法官责任制度的目的;确定了“法律类推”和“先例”的适用原则,制定了赎刑的参考史料。可见,西周的刑事诉讼有明确的要求:自诉和告诉必须有起诉状,否则不予受理,并交纳诉讼费。西周刑事诉讼的步骤大致分为自诉、起诉、审判、判决、上诉和执行,并已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制定刑法的初衷是:“刑不为败,而为富。”
也就是说,之所以执行刑罚,不是为了惩罚人民,而是为了谋求人民的福利,惩罚那些对审判案件的法官犯罪的凶手。西周规定“不破狱,而破狱好,同不中”,即要选法官,不是阿谀小人,而是刚正不阿的君子,因为处理刑事案件必须执法如山。不准用“无事不私”二字来指控原告、被告,不准欺软怕硬,不准公私不分搞私舞弊。如果违反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昌纳》还规定,法官要深入群众进行实际调查,搞清楚发生了什么,哪怕是很小的细节。然后秉公执法。只要案件还有疑点,就从轻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他拒绝审理此案,被判无罪。法官执法也要慎重,“惟尊五刑,达三德”,用于在社会上树立诚信,培养良好的道德习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使人民休养生息。
刑律文书《律令》主要用于训诫,其教育目标是那些被称为“四方”的人。在其他段落中,这些人又被称为“四方政典狱”、“国有地”、“官姓”。因为他们与周有一些家谱上的联系,他们也被周称为“叔叔、舅舅、舅舅、哥哥、弟弟”。因为这些人“有状态,有土壤”
掌管地方政权,把他们当成地方诸侯是顺理成章的,但他们只是西周的诸侯,不是东周的诸侯。因为西周的时候有这么一个庞大的微信,把所有的诸侯召集在一起,教给他们法律和刑罚的原理,维护政权,统治人民。它说“明哲保身”,这表明统治者深信“中道”理论,绝对可以治理国家。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八议”和“五刑”第一次有秩序地出现在《鲁刑》中。
与商朝相比,周朝的刑法思想有了飞跃。在先秦古籍中,儒家最早系统阐述了罪与罚、诉讼、刑与赦等法律术语;庄子没有提出任何相关的思想,墨子也没有阐述罪与罚的问题。只是到了后来,法家才在“法、术、势”的体系中阐述了自己的法刑观
因此,吕姓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后来吕星被收入《尚书》。《史记》第四卷《周本纪四》也有记载,说吕星在《傅集》、《尚书》中晦涩深奥,后人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宁夏大学教员毛彭年撰写的《陆行进释义》,既有注解,也有翻译。这是一本容易理解的读物。《律令》不仅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珍贵史料,而且其中的一些法律思想至今仍在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