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适用范围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生产、销售(销售、变卖,下同)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样品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药品批准文件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6543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