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禁区

法律分析:河流中可以设立禁养区。禁养殖区(简称“禁养殖区”)的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保护区内国家水产种质核心区、未经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河流岛屿(含沙洲)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六类;港口和水路;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全民所有的河流、滩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禁养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性、堤基土质情况等。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毗邻的区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钻探、爆破、挖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