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从业人数小于10,生产条件和工艺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型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于4人,设施简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饭桌等个体经营者。

前款所称小饭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服务,人数不足30人的个体经营者。就餐学生超过30人的,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卫生管理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指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食品现场制作销售的个体经营者。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定期巡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健康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第八条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食品摊贩等经营者合法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消费者组织应当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的违法经营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并受理和处理与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有关的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辖区内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因素,统筹规划,建设和改造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以下简称集中食品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