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诊所有什么手续?这些手续是在哪些部门办理的?

开办诊所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要向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无床位或者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100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提出申请。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5、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数据

1.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

(二)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方案。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注册申请之日起45日内,依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