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是否因非法行医被判三次?
(一)严重是指:
(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和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
(二)造成或者威胁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患者健康并导致患者死亡的,属于适用从重法律处罚的情形。
(3)主要要素
(1)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以非法手段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医师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助产士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行为人在造成患者伤亡的结果中,犯的是间接故意而非专业过失。因为,就认知因素而言,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缺乏医疗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意识到如果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治疗,患者将会致残直至死亡,所以不属于过失过错;在意志方面,无视病人的残疾和死亡,任其放纵。
第二,识别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可能在客观上造成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的健康。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题目不一样。本罪的主体是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后一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差异。本罪是一个人对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的心理态度,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健康后果的原因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或者技术过失,后一种犯罪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伤亡的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后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差异。本罪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两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后两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和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而后两罪侵犯的只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不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已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区别在于:
(1)题目不一样。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差异。本罪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后两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场合不同。
(4)对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