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乡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标准是怎样的?
宜昌市城乡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护理标准分三档设置:集中供养自理和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0.7倍确定;半失能贫困人口集中供养在完全自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失能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3%确定。开展管理运行改革创新试点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宜昌最低生活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765438元/人·月执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按660元/人·月执行。
农村低保: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540元/人/月执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按480元/人/月执行。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孤儿养育标准
分散在社会上的孤儿抚养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的孤儿抚养标准按照分散在社会上的孤儿抚养标准的1.6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