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心理咨询协议要求来访者保持清醒?
2.第二十三条、心理治疗师应当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但是,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不得向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发现或者怀疑接受心理治疗的人员患有精神疾病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心理治疗师应当按照心理治疗操作技术规范从事心理治疗;心理治疗操作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应当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精神疾病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第25条规定,精神病的诊断应由精神病专家作出。
3.来访者没有意识,不属于心理咨询的范围。精神错乱要么是生理疾病,要么是心理障碍,这些都不是心理咨询师的范畴。
4.精神障碍患者不能成为心理咨询师的委托人。如果要接受心理咨询,只有在精神病药物治疗痊愈,自我功能恢复到一定程度后,才能接受心理咨询,而且只能作为精神科医生的辅助治疗。心理咨询一般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或社会功能的恢复,不能单独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
也就是说,对于精神障碍,需要先接受精神类药物治疗。只有在精神科医生评估患者可以接受心理咨询作为辅助治疗后,才可以进行心理咨询。
谢谢你的邀请。希望对你有帮助。[罗斯][罗斯][罗斯]
就像一个醉汉不能信守诺言...
咨询的疗效大部分来自于咨询者对经验(苦难)的重新认识,一个无意识的人是无法完成这部分工作的。意识不清的诊疗场所应该是医院,也可能是神经内科、重性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这部分的诊疗并不是心理咨询师的工作范围。
首先,你如何理解和表达你所谓的“清醒”?
你好!心理咨询的对象是正常成年人,咨询的双方是平等的,非权威的,主要是解决正常成年人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果L来访者意识不清,基本交谈有困难,那么心理咨询工作就无法开展,不属于心理咨询服务的对象。希望我的回复能帮到你,祝你健康快乐每一天!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
我认为磋商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可能与法律风险的考虑有关。但从个人临床工作的角度,谈谈我的想法:
作为一名以谈话为主要工作方式的心理咨询师,我真的认为来访者有效接受心理咨询的前提是能够顺利理解语言这一媒介。
如果来访者的自知力和现实测试不完整,我们很难和他进行有效的沟通。想象一个精神病人。他们经常出现幻觉和妄想,对吗?当妄想投射足够强烈时,心理咨询师会发现无法与他有效沟通。你对他说了同样的话,他明白自己的想法。那么这种沟通是无效的。
沟通无效,说明你的工作方式不适合这个人。做这种工作是浪费彼此的时间和金钱。我们咨询不是为了互相帮助吗?明明知道在浪费对方的时间和金钱,为什么还要去做?为什么不推荐他向更适合他的人求助?
我也知道有很多精神分析,会很长很密集,也会对很严重的病人起作用,但这和我们目前国内能做的有很大不同。当一个精神分析很密集的时候,可以很大程度上同步来访者的生活,也可以有类似于“再养育”的功能。说白了,我们认为人格结构不完整的人就像被错误抚养的孩子。如果在一个新的环境中重新饲养它们,会有新的变化。所以我觉得不能完全否定这样做的效果。但这种工作可能意味着一个漫长而昂贵的过程。
目前我们每周做1-2次的精神分析咨询也叫动态咨询,工作条件有限。至少我目前的工作方式,如果一周只有一两个小时的机会和这个人说话,还要因为他的现实核对功能弱而和他的妄想作斗争,我觉得不会有预期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来访者的人格结构不够稳定,会因为一些心理因素的刺激而出现暂时性的精神症状,但这些人的整体现实测试还是完整的,这些来访者是可以工作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心理咨询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亚健康的,即责任主体明确,知道自己内心有问题或对现状不满,有强烈的自救欲望。
很明显,昏迷的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心理问题,说不清责任主体,也不会主动求助,所以不在心理咨询的服务对象之列。
心理咨询主要依靠患者和心理医生的沟通,以及自身意识的表达。
如果不省人事,就像去医院看病挂号一样。你不知道自己怎么了,就算去隔壁看也没有结果。
心理咨询协议要求这样主要是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减少金钱的浪费。毕竟昏迷不醒,要去医院治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在不清醒的情况下是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从心理学上讲,一个没有意识的人,没有现实的识别能力,他不再是一个合适的心理咨询对象。应该去精神科诊治。
咨询师和心理治疗师的区别就是其中之一。当你神志不清的时候,应该是心理治疗师介入的时候了。心理咨询师多是针对不健康的人,改善或提高他们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