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环保的故事
据《周记》记载,周朝设掌管森林,掌管城墙,房事、屠事、术事分别掌管防虫、除草。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了《戴崇令》,规定“不得损毁房屋,不得填井,不得砍伐树木,不得移动六畜。不如令者,死而不赦。”虽然法律有点苛刻,但可以看出古人对那些故意破坏生产资料和生活环境的人是非常痛恨的。
《孟子·惠亮·王上》云:“不逆农时,五谷不能打粮食;不算的话,鱼和甲鱼都不能吃。斧金及时入山林,木木不能用。谷与鱼龟不能搏食,木与木不能搏用,使人失去生命,无怨无悔。失命无悔,王者之始也。”巧妙地将环境保护上升到了霸权的高度,但梁并不伤心。许多年后,现代人不遗余力地大规模捕鱼、砍山。荀论曰:“天道常在,不为尧之存,不为桀之死。宜善治,宜猛治乱。”这是现代自然哲学倡导的“师法自然”的思想,警示人们要正确处理“人工自然”与“自然自然”的关系,不要与“天”为敌。
董仲舒在《王道统春秋三记》中指出,“古之文学家,三画相连,谓之王。王画家,天地与人也。即使在他们中间,道路也是清晰的。不是一个君王能把天地和人的思想拿来,参与其中的。”正是基于以上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对自然的充分尊重,古人立法禁止对自然环境和人们聚居的地方环境的污染。《论韩非子内藏》载:“殷之法,罚弃骨灰于街者。”商鞅在秦国实行法治,曾制定“弃骨灰于道者,以罚之”的法律。如果这个定律在今天依然有效,我相信你我都不会生活在垃圾的重重包围中。
秦代田律明确规定:“每年春二月起,不准在山中砍树;山里没有柴火;烧草木灰;不允许诱捕幼小的动物和鸟类;不要毒鱼毒龟。”上述禁令要到7月份才会解除。其中不允许在山上烧草木灰,对预防森林火灾还是有效的。
唐律《唐律杂记》规定:“各部若有旱、涝、霜、雹、虫、蝗,布政司应守信,言不实者,打七十棍。”“各部不生育者,判10分,30分,一加一,罪只一年。那些主犯也被认为是在荒野中。论五分,一分三十,一等加一分。”“这次不修大堤,而修又损失了时间,主要人员七十人。毁坏他人财物者,判为赃物,减五……”“不合时宜的起火烧田者,罚五十……”“穿墙出秽者,以六十棍刑”“弃毁官私器皿及树木庄稼者,判为贼。”
在后来的宋朝乃至清朝,大清律也对环境做出了明确的立法。这些对于正在走向依法治国的当代人,仍然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