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怎么算?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旷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士人数、护理期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有1名护理人员,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伤残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伤残辅助器具准备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按照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级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4)患者住院期间需要特殊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根据伤残等级,伤残生活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伤残之月起最高补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周岁;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人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16周岁以下的,提高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周岁;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津贴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伤残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