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1.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有哪些?非法集资常见的形式有五种,即以民间假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以P2P点对点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假借消费购买商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以增加公司上市价值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打着养老投资项目的幌子非法集资。(1)以私募基金的名义非法集资近年来,非法集资者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的集资运作不规范,演变为以私募基金的名义非法集资。行为人谎称自己在经营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和优秀的运营团队,以高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人,并通过公开媒体或讲座、报告、手机短信、微信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无论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人或其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如何。扩大规定: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金额不低于654.38+0万元并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654.38+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2)以P2P点对点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目前一些机构打着P2P的旗号在点对点借贷中搭建中介平台,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一方面,他们强调借款人的项目规模大、前景好、回报高、风险低、见效快。另一方面弱化项目审批、担保不稳定、模式不合法的缺陷,虚构借款人、贷款对象、资金用途,欺骗性极强。事实上,很多P2P网贷平台客观上突破了P2P平台作为“金融信息中介”的独立属性,直接参与资金募集,甚至成立空壳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募集资金供个人资金使用。部分P2P平台以虚假项目募集资金,随意控制、使用、挥霍资金,无法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充足的资本金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条例扩展根据银监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这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即出借人)提供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流、贷款撮合等服务,实现直接借贷。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营或变相从事融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委托或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3)以购买商品为名,打着消费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目前,一些公司披着商品销售的“合法外衣”,销售的商品种类多为投资者无法识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过高的廉价商品。集资者用这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做“对价”,或者作为额外收入送给投资者。大多与投资者约定定期溢价回购商品,或者约定一定时间后返还、返利购买的款项,以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者。由于这类商品往往无法以同等价值在市场上流通,一旦涉案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者投入的本息往往无法归还。(4)打着公司上市增值的幌子参与非法集资的公司,往往打着境外上市、高科技发展的旗号,以虚假或虚构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发布出售原始股、境外上市、发展高科技的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的前景或承诺高额预期收益,诱骗投资者投资,将资金汇入指定的个人账户,然后关闭网站,携款潜逃。(5)假借老年投资项目非法聚集。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共护为名,通过发放传单、微信、博客、邮件等形式,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诱导老年投资者在没有相关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参与投资”养老项目。二是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宴会推荐会、项目参观等活动,以免费体检、免费聚餐、免费旅游、免费赠送等方式吸引老年投资者,并包装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承诺高额收益,诱导对投资理财项目不了解的老年群体进行投资。在当今法治社会,仍然有很多人存在法律盲区。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有哪些?我什么都不知道。上述文章列举了五种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人们应该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以免步入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