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保险官网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重疾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30天-70岁保险期限:终身缴费方式:批发缴费,10年,20年;
重疾保险金:患合同约定的重疾,获得重疾保险金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身故险: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钱,维持家人正常生活水平;
终身保障:缴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有了,你会一辈子照顾它;
政策性贷款:如需流动资金,可按政策规定获得贷款;
保费豁免: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发生重大疾病保险事故,可免除缴纳后续期间的保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康宁人寿保险的条款: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意见和批文,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申请、复效申请、健康声明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保险范围:
凡出生30天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人或与他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本保险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至本合同终止日;
第四条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操作。疾病共20种,其中第一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学会制定的《重疾保险疾病定义使用标准》中所列疾病,其余为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和定义如下: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生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并可通过血管、淋巴管和体腔向身体其他部位扩散和转移的疾病。根据病理检查结果,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的恶性肿瘤范畴。
以下疾病不在承保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的霍奇金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和转移性皮肤癌);
5.前列腺癌5。t 1n0m 0≤TNM阶段;
6.HIV感染或艾滋病期间的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死:是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相应区域供血不足而引起的部分心肌坏死,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典型的临床表现,如急性胸痛;
2.近期心电图变化提示急性心肌梗死;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在诊断上增加,或显示与急性心肌梗塞一致的动态变化;
4.发病后90天,经检查确认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小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脑血管突然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死,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指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这意味着在诊断180天后,仍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障碍:
1.一个或多个肢体完全丧失肢体功能(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独立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六项基本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注3);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重大器官移植是指因相应器官衰竭而进行的肾脏、肝脏、心脏或肺的同种异体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是指因造血功能障碍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而进行的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同种异体移植;
五、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冠心病,实际实施的开胸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非开胸介入手术和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确诊后已接受正规透析治疗或肾移植至少90天;
7.多肢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从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躯干端附近)完全断开;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型肝炎:指由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并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确诊,且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迅速缩小;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双眼失明: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双眼视觉永久性不可逆丧失(注4),且双眼较好的一只眼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眼球的丧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小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采用其他视力表应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永久性完全丧失肢体功能。肢体功能永久性完全丧失是指在疾病确诊180天或意外伤害180天后,每条肢体的三大关节中仍有两个完全僵直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Xi。重度阿尔茨海默病:是指由于脑部进行性、不可逆的改变而导致智力严重下降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会能力下降,其日常生活必须由他人持续监护。必须经CT、MRI、PET等影像学检查确诊,独立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六项基本活动中的三项及以上(注3);
神经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重度颅脑损伤:指头部遭受机械外力,造成脑部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必须通过脑部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来确诊。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是指脑损伤180天后,仍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障碍:
1.一个或多个肢体完全丧失肢体功能;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三、重症帕金森病:指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药物治疗控制不了病情;
2.独立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六项基本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注3);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承保范围内;
14.重度三度烧伤:指三度烧伤,三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表面积的20%以上。体表面积按照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重症运动神经元病:指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一组进行性退行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髓性肌萎缩、进行性延髓麻痹、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肌萎缩性侧索硬化。必须满足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不能独立完成日常生活六项基本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注3);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引起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末梢血图片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
(3)血小板的绝对值≤ 20× 109/L..
17.主动脉手术:是指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通过开胸或剖腹手术切除、置换和修复受损的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是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承保范围内;
18.重度多发性硬化:指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引起的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失衡、构音障碍、排尿困难等症状。不可逆性是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在初次诊断后持续超过180天。必须通过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确诊,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引起的上述临床症状明显存在;
2.分散多样的神经损伤;
3.上述反复发作的临床症状、恶化和神经损伤的病史;
19.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多种自身抗体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狼疮肾炎又称狼疮性肾炎,累及肾脏,引起肾功能损害。本合同所称“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是指必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诊断证实,并符合以下世卫组织诊断标准的ⅲ型至ⅴ型狼疮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狼疮肾炎分类;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有中度蛋白尿,偶见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节段性增生)蛋白尿和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尿沉渣改变和/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性)肾病综合征或严重蛋白尿;
其他类型的红斑狼疮,如盘状红斑狼疮、仅涉及血液和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承保范围内;
20.重症肌无力:指神经与肌肉关节间的传递受阻的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点是活动时局部或全身的横纹肌容易疲劳无力,颅神经的眼外肌最容易受累,也可能累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肉甚至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经过医疗或者胸腺手术一年以上,不能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的;
2.出现眼睑下垂的临界状态,或累及延髓肌引起构音障碍,进食时呛咳,或累及延髓肌和呼吸肌的肌无力引起呼吸功能异常,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和恶化的交替出现,以及使用抗胆碱酯酶药物如新斯的明的临床治疗史;
注意:
1.肢体功能完全丧失:指一个肢体的三个主要关节中有两个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在内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在内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不能发出四种声音(包括唇音、舌音、口瓣音、喉音)中的任意三种,或声带完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损伤而失语,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或功能性障碍,使咀嚼吞咽不能进行,食物不能咽下或吞咽的状态。
3.日常生活六大基本活动:它的意思是(1)穿衣:我会自己穿衣脱衣服;(2)搬家:从一个房间搬到另一个房间;(3)动作:自行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上厕所:控制自己排尿;(5)进食:从准备好的碗或盘中取出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淋浴或洗澡;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积极治疗后,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终复效日)起180天后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我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终恢复合同效力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除外;
4.被保险人吸食、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终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身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畸形或染色体异常;
如发生上述任何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并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若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疾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如果交付方式为分期,缴费年限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交付方式分为年缴和半年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投保所需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重疾保险金时,需要的证件和材料有: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相关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和出院证明;
4.本公司要求的可以由投保人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死亡保险时,所需证件和材料有: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可以由投保人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附则:
如果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与本合同的利息条款有任何冲突,以本合同的利息条款为准;
第十条解释:
意外伤害:指外部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
专科:是指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资格:(1)具有有效的中国人民* * *和中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向有关部门注册;(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有效证明;(4)在二级以上医院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医生为治疗疾病而开出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
醉驾:是指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醉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资格开车;
(二)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的;
(三)持不合格驾驶证驾驶的;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随车指导,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的;
无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况之一:
(1)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动车辆: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用于载客或运送物品及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是指国家、民族、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公告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公告为准;
遗传性疾病:指由于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扭曲而引起的疾病,通常表现为父母向后代垂直传递;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天生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畸形、畸形和染色体异常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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