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法》新规实施(必看):即日起禁止发布这些广告!

就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弹窗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

细化了“软文广告”、带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广告、互联网直播广告、变相广告受审查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广告代言人管辖新规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力。

具体来说,《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这些广告被禁止发布。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为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方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时,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不得出现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

3.不得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微信官方账号等面向未成年人的互联网媒体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网络游戏广告。

这些广告受到审查: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发布前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版。

2.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不得编辑、拼接、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广告主应当明确标明“广告”

1.互联网广告应该是可识别的,以便消费者能够识别它们是广告。

2.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示“广告”,明显区别于自然搜索结果。

3.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评价等形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并附有购物链接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示“广告”。

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由谁负责?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时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用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自有客户端、互联网应用、微信官方账号、网店页面等互联网媒体发布自己的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代理商、发布商发布广告。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应当自广告终止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如何规范「带货直播」?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通过网络直播宣传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受直播间经营者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现场营销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证明商品和服务,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用一个按钮关闭”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以弹窗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应当明确标注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只有在没有关闭标志或计时器结束时,才能关闭广告。

2.关闭标志虚假、不清晰或难以定位,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3.关闭一个广告需要点击两次以上。

4.在浏览同一页面和文档的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5.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前款规定适用于互联网应用启动时显示发布的开屏广告。

不要用这些方式误导用户浏览广告。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或误导用户点击或浏览广告:

1,虚假系统或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2.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虚假标志。

3.虚假的奖励承诺。

4.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