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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式散布在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的化工产品或精细化工产品,如皮肤、毛发、趾甲、嘴唇、牙齿等。,以清洁、保养、美化、修饰、改变容貌,或矫正人体体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

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6月65438+10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5438年6月+10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

化妆品

外国名字

化妆品/护肤

根据

化妆品标识管理条例

颁布时间

2007年8月27日

功能

使人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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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大品牌”化妆品

作者:拾历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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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监管法规、化妆品的品种分类、功效、使用和保养标准、化妆品的安全使用、相关信息、网购注意事项

简介

基本解释

化妆品(huà zhuāng pǐn):用于调理人体(肥皂除外),以美化、保存或改变人的外貌(例如,用于表演),或用于清洁、染色、摩擦、矫正或保护皮肤、头发、指甲、眼睛或牙齿。

英语翻译

化妆品[2]

发展历史

古代

在原始社会,一些部落在祭祀活动中会在皮肤上涂抹动物脂肪,使皮肤看起来健康有光泽,这是最早的护肤行为。可见化妆品的历史几乎可以从人类的存在来推断。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7世纪期间,关于各国化妆品的生产和使用有很多传说和记载,比如古埃及人用泥土卷头发,古埃及女王用铜绿画眼睛,用驴奶沐浴身体,古希腊美女阿斯巴奇用鱼胶遮盖皱纹等。,出现了许多化妆用具。在中国古代,人们还喜欢用胭脂擦脸颊,用发油滋润头发,以衬托面部的美丽和魅力。

矿物油时代

20世纪70年代,日本多家知名品牌化妆品公司被18名因使用其化妆品而患上严重黑变病的女性联合起诉。这一事件不仅在国际美容界引起轰动,也推动了一场护肤品的大革命。早期的护肤化妆品起源于化学工业。当时还很难从植物中自然提取,而石化合成工业已经非常发达。所以很多护肤品和化妆品的原料都来自于化工行业,现在还有很多国际国内的品牌在重复使用那个时代的原料,价格低廉,原料相对简单,成本低,所以矿物油时代也是日化时代。

天然成分的时代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皮肤科医生发现在护肤品中添加各种天然原料,对皮肤有一定的保湿作用。此时,大规模的天然提取分离产业已经成熟。从此,市面上的护肤品都可以慢慢找到天然成分了!从陆地到海洋,从植物到动物,各种天然食材应有尽有。有些人甚至去人迹罕至的地方,试图寻找特殊的原料,创造护肤的奇迹,包括热带雨林。当然这个时候自然的噱头很多,大部分底料可能还是用矿物油时代的成分,只是偶尔加入一些自然成分,因为成分的混合和防腐还是有很多问题。有些公司已经可以完全抛弃原有的工业流水线,生产纯天然的东西,逐渐形成一些顶级的、专用的品牌。

零负担时代

2010年前,零负担产品开始流行于欧美和台湾省。过去,他们太喜欢植物了。因为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更多人对皮肤的特殊要求,护肤品中的添加剂越来越多,所以很多护肤品是天然的但不一定是天然的。很多使用天然成分和矿物成分的产品对皮肤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甚至过敏,给护肤品行业敲响了警钟。追求零负担很快会成为现阶段护肤发展史上最实质性的改变。2010年后,零负担产品开始诞生。一批零负担产品将主要减少不必要的化学成分,增加纯护肤成分,给经常使用化妆品的女性朋友带来全新的改变。“零负担”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大量减少许多无用成分,护肤成分,如透明质酸和胶原蛋白,被皮肤积极使用和直接吸收,即使产品性能极其温和。[3]

监督条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涂抹在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头发、指甲、嘴唇等)的日用化工产品。)通过擦、喷或其他类似方法达到清洁、消除异味、护肤、美容、修饰的目的。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审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建在洁净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距离。

(二)生产企业的厂房建筑应牢固、整洁。车间内的天花板、墙壁和地面应采用光洁的建筑材料,并应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应有防止和消除啮齿动物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与产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和储存的工厂或者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有相应的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够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凡患有手癣、灰指甲、手部湿疹、手部银屑病或鳞屑、渗出性皮肤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我国首次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生发、染发、烫发、脱毛、美胸、塑身、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化妆品上市前,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化妆品国家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产品应当标注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小包装或说明书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当标明批准文号。对于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应注明用法和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得标注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学术语。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志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5)已过期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的名称、制备方法、效用或者性能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他人误解其效力的;

(3)宣传医疗功能。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商必须提供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只有通过检查的人才允许进口。

少量进口自用化妆品,按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和卫生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小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新的化妆品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价,对化妆品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证章和证书。

第二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徽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取样品,并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方式参与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不得对化妆品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医疗单位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处罚规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无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化妆品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并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已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可以责令经营单位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广告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0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的次日起0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没收产品、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逾期不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对市场上生产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0 65438+10月1日起施行。[4]

品种分类

按效果分类

清洁型:用于清洁皮肤;

护肤类:清洁霜、洗面奶、沐浴露、洗发水和护发素、剃须膏等化妆品。

基础型:化妆前面部毛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蜂蜜、乳液、面膜、发乳、发胶等头发固定剂;

美容型:用于美容面部和头发。这类化妆品是指胭脂、口红、眼影、烫发、护发、固色等用品;

治疗型:介于药物和化妆品之间的日用品。如冷却剂、除臭剂、养发剂、脱毛剂、染发剂、驱虫剂、橄榄香精等化妆品。

按目的分类

皮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和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沐浴剂等。;

头发化妆品:指头发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洗发水、摩丝、喷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包括指甲头发美容产品;

具有特殊功能的化妆品:指添加了具有特殊功能的药物的化妆品。

按剂型分类

液体:洗面奶、沐浴露、洗发水、化妆水、香水、洗面奶、卸妆水、精华、原液等。

乳液:蜂蜜、牛奶、护发乳、精华乳;

面霜:保湿霜、粉底霜、洗发水、遮瑕膏、烘焙霜、精华霜、妆前霜;

粉:香水粉、爽身粉、散粉、洁面粉、蜜粉;

块状:粉饼、腮红粉、口红、发蜡;

油性:卸妆油、皮肤油、发油、精油。

按对象分类

婴儿用的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要选择刺激性低的原料,香精也要选择刺激性低的优秀产品。

青少年化妆品:青少年皮肤处于发育阶段,皮肤状态不稳定,容易长痘痘。可以选择调节皮脂分泌的原料来制备弱油性化妆品。

女士化妆品:女士化妆品的选择要根据自己的皮肤状况和年龄段来考虑。一般来说,干性皮肤要选择保湿的化妆品,油性皮肤要选择清爽渗透的化妆品;20岁前最好选择防护型化妆品,20-30岁选择具有防护和保湿双重功能的化妆品。30岁以后要选择延缓衰老、去皱等化妆品。

男性用化妆品:男性多为脂肪皮,应选择适合脂肪皮的原料。剃须膏和须后水是男士专用化妆品。

孕妇化妆品:怀孕期间,由于雌激素和叶黄素分泌增加,皮肤自我保护和修复的能量不足以应对不断增加的黑色素生成,导致黑色素增多,皮肤色素加深。这个时候皮肤最怕紫外线和辐射,会迅速碾压皮肤的防御能力,让皮肤的能量直线下降,让妊娠斑随时沉淀在脸上。同时,衰减的皮肤能量无法抵御皮肤储水能力和细胞代谢能力下降的威胁,导致缺水和细胞代谢。所以孕期要特别注意护肤。

按功能分类

化妆品按功能可分为普通化妆品(也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

(一)一般美发用品:

发油、发蜡、发乳、发露和发胶。

(2)一般护肤品:

1,一般护肤品:护肤霜,乳液,油,乳液,身体清新剂,浴液。

2.容易碰到眼睛的护肤品:眼部护肤品、面膜、洗面奶。

(3)一般化妆品:

1.一般化妆品:粉底、粉饼、胭脂、身体妆。

2.眼妆:眉画、眼影、眼皮、眼毛、眼部卸妆。

3.护唇和唇妆:护唇、唇彩油、素颜口红、唇线笔。

(4)泛指指甲产品:修复、涂色、清洁、漂白。

(5)一般芳香产品:香水、花露水。

特殊化妆品

护发、染发、烫发、脱毛、美胸、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

1.养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可以改变头发颜色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能够改变头发的弯曲度,保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能减少和消除体毛的化妆品。

5.乳房保健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身体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少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能够吸收紫外线,减少阳光暴晒对皮肤伤害的化妆品。[5]

动作效果

护肤品的抗衰老作用

皮肤老化是普遍的、多因素的、进行性的、退化性的和内源性的。在皮肤的结构和生理功能上,表皮厚度增加,不同部位可发生严重萎缩或增生,角质形成细胞和黑素细胞有一定程度的核异型性。

抗衰老原则:

抗衰老活性物质的作用包括:清除自由基;增加细胞增殖率;延缓细胞外基质的降解速度,所以抗衰老化妆品需要选择优秀的护肤剂,给皮肤补充足够的营养,达到深层营养。同时也要减缓皮肤水分的流失,保护皮肤。

高效防晒:阳光暴晒是加速皮肤衰老的重要原因。所以防晒和防紫外线是抗衰老化妆品的必备产品。

深层保湿:虽然促进皮肤衰老的因素很多,但皮肤的含水量是保持皮肤柔软有弹性、防止衰老的主要因素。

抑制蛋白质中毒的活性,增加蛋白质的合成:皮肤由胶原蛋白和弹性蛋白组成,皮肤的状态取决于蛋白质的流失和皮肤中细胞合成蛋白质的能力。弹性蛋白降解和降解后的变性会导致皮肤出现弹性丧失、松弛、皱纹等衰老症状。因此,延缓弹性蛋白的降解速度也是抗衰老化妆品设计的原则之一。海带焖鸭,营养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