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吸收资金。个别机构明显超出床位供应能力或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为名,向会员收取高额会费和押金或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投资、加盟、入股医疗保健和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以销售“养老公寓”为名吸收资金。个别机构通过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别墅,或者以成本价销售、售后回租、协议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四)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吸收资金。个别机构没有卖货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卖货为主要目的。他们通过免费旅游、实物赠送、健康讲座等方式进行欺骗和诱导。,并以商品回购、寄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