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收养法的新规定

一.应用

1.符合民法规定和处理意见的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市收养登记机关申请事实收养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弃婴,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向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镇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的,应当到弃婴、儿童所在县(市)(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养父母有特殊困难又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三代以内被同辈人收养的子女,应当向《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3.收养人申请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1)领养申请。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不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障、被收养人的出身情况和事实收养的形成;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被亲友和群众公认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儿童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出生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收养人有子女,受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划生育,受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人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无子女”条件,收养弃婴或者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确实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计划生育部门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证明;

(6)接弃婴儿童举报。捡拾弃婴、儿童的人(组织或者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拾得人(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的,可以提交其所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证明;

(七)民政、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者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由民政、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委托或者安排的弃婴、儿童收养人提交);

(8)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寸合影两张,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

上述(1)(3)(4)(5)项中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

(3)同意采纳意见。

其他送养人应当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和证明材料。

第二,复习

l、县(市)城市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收集收养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收养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是核实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双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符合民法典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条件。

报县(市)民政局批准后,向收养人出具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三、收养人和收养单位

签订收养协议的收养人应当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到当地福利机构、收养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机构人事部门根据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栏目的要求填写相应内容;由单位和村(居)委会负责人(即单位法定代表人、村(居)委会主任)在“送养人意见或儿童福利院负责人签字盖章意见”一栏中简要说明被收养人的来源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收养的事实, 提出是否批准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并签字,由单位人事(办公室)部门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提出收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收养人提交填写完整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2份)。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动词 (verb的缩写)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