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环保政策这么严格,散养户以后怎么办?

1,环保门槛不断提高,散养户不断被淘汰。

2、根据:

根据2014 10生效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和雨水分离设施、畜禽粪便和污水贮存设施、粪便厌氧消化堆肥、有机肥加工、沼气生产、沼渣沼液分离运输、污水处理和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建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自行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处理的畜禽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未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直接排入环境。

3.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54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654.38+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限期消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畜禽粪便作肥料,超过土地吸收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及时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4.出路:不断加大养殖规模和环保投入,以满足不断提高的环保要求,否则难以达到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