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洗浴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洗浴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条洗浴业的经营活动包括洗浴、桑拿、按摩(推拿、足疗)及其他以洗浴为主的商业服务及其联合活动。第四条发展洗浴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卫生、规范有序的原则。第五条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是洗浴行业的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洗浴业的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劳动、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洗浴业及其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洗浴中心的设立第六条在城市设立洗浴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网点设置合理,营业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基础设施齐全,有接待室、更衣室、休息室、浴室;

(三)配套服务,该项目主要为洗浴,淋浴是必备的沐浴;

(4)员工符合岗位要求并具备资格;

(五)有健全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隔音、防潮和安全的要求;

(七)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等部门的审批手续齐全;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设立洗浴中心的审批程序:

(一)洗浴行业网点的设立,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物价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业主申报之日起15日内核发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二)到公安部门办理特种业务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

(三)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洗浴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洗浴业产生的热量、噪声污染和湿度干扰居民住宅的;

(二)男女浴池淋浴喷头少于八个,不具备基本洗浴条件的;

(3)洗浴用水与居民供水使用同一家用管道;

(四)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水;

(五)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锅炉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从业人员第九条从业人员由劳动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第十条从事按摩的人员应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一条按摩人员、洗浴人员、服务员应持有岗位培训和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证明。第四章等级评定第十二条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洗浴业网点,必须参加等级评定。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普通(具体标准另行规定),等级评定办法按照《抚顺市饮食服务业分级定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洗浴业网点按评估等级收费,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十四条洗浴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活动。第十五条洗浴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行业内企业、经营户与政府的关系,传达政府指示,反映会员呼声;

(二)制定本行业的经营服务标准;

(三)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

(四)开展会员之间的业务、技术和信息交流活动;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经营活动,抵制不正当贸易竞争;

(六)依法开展其他活动。第六章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批设立洗浴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弥补。逾期未办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经营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上岗证、技术等级证和健康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参加等级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洗浴业网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办理相关证照;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