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品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保健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推动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保健品生产企业规范管理。第六条保健品实行批准证书制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未取得吉林省保健品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健品生产活动。
保健品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卫生条件:
(一)生产企业建在洁净区,与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符合法定卫生要求;
(2)厂房应坚固整洁,车间内的天花板、墙壁、地面应采用光洁的建筑材料,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有防止和消除啮齿动物和蚊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具有与产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保健品原料、加工、包装和储存的工厂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具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车间加工的保健品、原料和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与杂质、毒物接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吉林省保健品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条件,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产品的生产依据、配方、结构或者制造原理、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三)原料和产品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产品保健功能评估报告;
(五)产品样品;
(六)送审的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样本;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现场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八)用户保健功能的效果,以及50例抽样调查的结果;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取得吉林省保健品批准证书后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第十条《吉林省保健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4年。第十一条保健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测工作由法定检测机构承担,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保健品进行检测。第十二条依法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保健品检测,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对保健品进行检测和评价,对保健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安全性进行检测。
对于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于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十三条申请人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健品审评委员会申请复检。评审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选择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保健品评价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品的功效、卫生标准和安全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保健品审评委员会成员由医疗、毒理学、营养学、检验、药理学、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和标准使用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五条保健品审批机关、审评委员会和检测机构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第十六条在省外取得保健品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品生产或者销售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