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费用的商业广告。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当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图像、语言、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整体设计、文字、广告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模仿他人广告。,这样消费者会产生误解。第八条下列广告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清晰、明确、完整地陈述相关事项:

(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优惠让利广告,应当标明优惠让利的期限、范围和数额;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有赠品的广告,有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赠品的总额和期限;

(三)销售带有专用配件的设备的广告,还应当标明该设备必须购买的配件和价格;

(四)推广种子、苗木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养殖的地理范围和条件;

(五)推广技术的广告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和鉴定时间;

(六)邮购商品广告、信息广告、技术转让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注明收到汇款后寄送邮购商品的时限;

(七)广告中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应当准确、适当,并注明来源。第九条推广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的广告,不得含有对利用该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供求和经济效果的分析和预测,不得含有购买和生产产品的欺骗性承诺。

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计、生产和发布广告。第十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等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明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十一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其他诊疗效果;

(三)利用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四)涉及药品和制剂。第十二条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者举办文学、艺术、体育、展览、评选等涉及临时性广告业务的活动;

(二)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广告显示屏;

(三)从事平面广告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2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广告经营资格年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年检合格的予以公告。第十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订立书面广告活动合同,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广告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负责审查广告内容。

广告审查员应当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审查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广告,除广播外,可以不广播广告批准文号,其他广告应当同时发布;印刷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印刷批准文号、印刷者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