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目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开发用地供应;(2)切实落实重点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三)按照资源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整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要按照项目建设顺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力度。
(二)、支持利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偏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和石漠化、偏远海岛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底价可按照不低于征地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利用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扶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所有者自行复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改善公共旅游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