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区每百户必须配备3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
《条例》规定,我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新建城市居住区应按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已建成的城市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一个以专业护理为重点的失能和部分失能贫困人口县级帮扶服务设施。乡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设一个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站。
家庭社区养老
必须提供食物、洗澡、散步等。
《条例》明确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
我省居家社区护理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短期护理、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购、居家护理、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关爱探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安全指导、紧急救助、法律咨询。
此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提供便利。
机构养老保证金和存款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条例》还对机构养老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养老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主体相关资质、从业人员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
此外,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住期间需要收取医疗等急救费用押金或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三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余额。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专户存储。存款、保证金等费用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老年人公布一次。
《规定》还指出,医养结合的医务人员享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地卫生部门可以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
彩票公益金的55%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
《条例》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比例不低于55%。
同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气、暖、通讯,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优惠付费;需要缴纳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减免。
我省还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和激励评价机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入职补贴。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小时的专业培训。
养老机构的很多行为都会受到惩罚。
《规定》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补贴资金及相关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难以恢复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的,处654.38+0.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应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和奖励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以骗取的补贴、补助和奖励金额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人员以欺骗手段诱导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消费,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促销活动提供支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额不足654.38+0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销售金额654.38+0万元以上的,处以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制其业务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质不符合要求;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6月22日前通过这些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果你对这个规定有什么想说的,可以在6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邮政编码:450018。
电子邮箱:xzfgc@126.com
也可以点击“:8070/”直接在线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