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必须安装防火门吗?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部门(含供销合作社,下同)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为提高自卫自救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业部门在建筑结构、管理、储存货物种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扑灭初期火灾必须配备的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商业部门的一般仓库和营业场所。饮食服务业、商业厂(场)及其附属设施
配备消防器材、设备,可参照执行。
管理和储存鲜活、易腐、危险化学品、棉、麻、鞭炮等商品的专业公司、商店和仓库,及其消防设备和器材的配置。
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消防器材和设备应按附件1、2、3的要求配备。营业场所的附属仓库等场所指营业场所。
这个地方的标准设备。各地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消防站。
有消火栓的仓库和营业场所,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增设加压设备。
露天存放货物的货场,应按年平均吨位,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消火栓和消防仓库。
水。库区200米范围内有天然水源,满足全年消防储水要求。可不建消防储水设施,但应配置相应的供水。
设备。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和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风机"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同时,先进的消防设施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对于现有的商业和仓储设施
我们也要逐步实现消防现代化。其标准是:
(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和面积65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应配备无线电对。
说话机器。
(二)营业场所和仓库,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报警或自动喷淋设备。
所有电源线都应配备漏电报警器。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委员会、商业厅(局)、供销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