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2.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伤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