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一是吕梁山区生态保护与修复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系统治理、自然恢复、休养生息、分类施策、严格监管的原则,* * *把吕梁山区建设成为践行“山清水秀是无价之宝”理念的示范区、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建设示范区、资源型地区风景林田湖草系修复试点区。二是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吕梁山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增加和提高生态考核指标权重,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吕梁山区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吕梁山区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推进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三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吕梁山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计划,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四是位于吕梁山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划定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科学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全区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

支持以全沟治理模式综合治理景观林田湖草,探索生态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协调发展。

位于吕梁山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增强生态意识,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对在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吕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山上治本、周边增绿、产业富民、林业增效”为目标,以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为基础,以交通干线和输水干渠绿化、两侧荒山绿化、城市周边绿化为重点,把生态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创新治理模式、造林模式和技术,加强森林抚育、管护;因地制宜选择连翘、山杏、文冠果、翅果油树、沙棘等灌木进行经济利用,建设经济灌木和乔灌混交林,力争2030年森林覆盖率提高10%。6.位于吕梁山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水资源、水权、水利、水利工程、水务综合改革,开展河流生态流量调控和水污染防治,构建水权确权登记、有偿转让、水权交易、蓄转、交易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水权制度,加强淤地坝、大型有机旱梯田等水土保持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小型水网建设与中部引黄工程等大型水网骨干工程的衔接,按照“中水、黄河水、地表水、地下水”的顺序,为吕梁山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用水保障。七、吕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体系,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严格保护野生动植物,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严格控制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吕梁山区天然林和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商业伐木;

(2)剔脂、切漆、剥皮、挖根;

(3)毁林和开垦;

(四)违反国家规定,采石、采砂的;

(五)新建公益性墓地、露天采矿;

(六)从事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设施建设;

(七)损坏、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界桩、标志;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植树种草,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原生植被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