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出院回家休养的费用怎么算
法律解析:工伤医疗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
(2)住院伙食补贴;
(三)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
(四)安装和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按月伤残津贴;
(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五级、六级残疾职工的月伤残津贴;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