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猪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计划等有关部门。
与市人民政府协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防疫、流通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有利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和本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屠宰厂(场)的设置方。
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当地生猪养殖中起主导作用的年产1万头以上生猪养殖企业(户),
并符合《条例》要求的,可列入地方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二、第七条修改为:“设立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
a、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实施公开招标。?
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后,货物
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标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发放全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场。
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九条修改为:“在定点屠宰场(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
法规和技术要求”。?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屠宰的检疫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
五、删除第十三条。?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屠宰厂(场)必须配合肉品品质检验
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类由厂(场)加盖检验印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验单》
检验合格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七、删除第十七条。?
八、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根据上述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根据2002年
2008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已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高生猪屠宰质量。
肉食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
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是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征税、分散管理。
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
器官、骨头、血液、头、蹄、皮肤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业化和机械化屠宰。?
定点屠宰场的设立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
设置和扩大污染源。?
第五条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业。
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工作。
生猪屠宰的良好管理。?
第六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计划等有关部门和计划单列市。
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防疫,流通,方便群众,检疫和
管理的原则,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和本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屠宰厂(场)的设置方。
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当地生猪养殖中起主导作用的年产1万头以上生猪养殖企业(户),
并符合《条例》要求的,可列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第七条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招。
《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
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后,货物
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标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发放全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场。
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除农村外,屠宰生猪必须在指定的屠宰厂(场)屠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屠宰场(场)外屠宰生猪。?
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求求。
第十条严禁向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一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肉品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
培训、评估和认证管理。?
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对...负责
发放定点屠宰场(场)标志牌、肉品检验印章和定点屠宰场年检。
工作。?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执行国务院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好的。?
第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先检后验。
经检验合格的肉类,由厂(场)加盖检验印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上市。
出售。?
检验不合格者,由肉品检验员监督,由工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固定加工。?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肉品检验结果和处理的登记制度。
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馆、宾馆、
集体餐饮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指定屠宰场(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
应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措施储存。?
第十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相关费用按照
物价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经检疫合格并已按国家和省标准收取检疫费的生猪。
和生猪产品,有关监管部门在检查时不得重复收取检疫费。?
生猪屠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标准和增加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可以采取感官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和检查文件等方式取得文件。涉及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商品。
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
生猪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
管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好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屠宰厂(场)出售未经品质检验或者经
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
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产者、
对销售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为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水的。
成其他物质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水或
向生猪、生猪产品注入其他物质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的罚款。
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场(场)的定点资格。
网格。?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
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牛羊必须在指定的点屠宰,屠宰管理措施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举报有功的,由。
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在生猪屠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