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的广告内容标准

第八条表示性能、功能、来源、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承诺等内容的广告。商品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服务应准确、清晰、易懂。

广告中标明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有赠品的,应当明确说明附有赠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明示、清楚。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四)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妨碍社会稳定,损害公众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涉及的事项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使用数据、统计、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引用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用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注明。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明“广告”字样,以区别于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广告长度和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长度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期刊上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相比,在疗效和安全性上的差异;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明确标明禁忌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明确标明“本广告仅供医疗、药学专业人员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明确标明“请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明确标注“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中有禁忌内容和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明确注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使用其他任何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不允许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使营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宣传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

(四)与药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明确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方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完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等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说明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则的文字、语言或者图片;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和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用通知,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诱导、鼓励或鼓励过度饮酒;

(2)饮酒;

(三)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表演;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学、考试合格、取得学位或者资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

(三)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风险责任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证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认证。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房屋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

(二)项目位置以项目到达特定参照物所需的时间表示;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养殖广告,应当对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或者产量、质量、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真实、清楚、易懂,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出不能被科学证实的断言的;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做出担保承诺;

(四)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属于虚假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

(a)货物或服务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核实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五)其他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