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套路嫖娼不能判太久?
简单来说,“套路嫖”就是行为人经营高档洗浴中心、男性健康中心等类似行业,在向顾客宣传、推销服务的过程中,按照里面预设的“话术”,通过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冒充美女等身份,吸引顾客到店消费。
顾客到店后,店内的营销人员和服务人员相互配合,通过口头暗示、肢体动作等。,使客户误以为充值开通“VIP”或贵宾卡后,就可以成为会员,享受色情服务。但顾客交费后,只享受技师提供的普通按摩、洗浴等正常服务。
对于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司法机关倾向于认定为诈骗,而学者和律师倾向于认为是民事诈骗,而不是刑事案件。
有几个原因:
第一,受害人支付的充值卡的钱并没有过户。
说到这,首先要搞清楚受害人充值卡的“卡”的性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司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根据发卡机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许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的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具体行业分类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由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限于支付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内部或同一品牌的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优惠券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序列号、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当按照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提供退卡服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办理退卡时,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号码、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并保留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小于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支付未到期的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当为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至少在终止支付前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严格管理预收资金。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和借贷。"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向被害人的卡充值时,为被害人收取的预付款仅为被害人垫付的资金,所有权属于被害人。预付卡在受害人手中,受害人有权随时要求店家退还卡内未支付的资金。
所以受害人交的钱并没有过户。
第二,被害人的资金没有被非法占有。
受害人办理的“VIP”卡很多,都有不同金额的扣款。然而,这些扣款的发生是因为受害者消费了同等的按摩项目。
在该案中,不存在受害人扣了钱却没有实际花掉的情况。
如上所述,受害人在卡内支付的金额只是预付款。根据他们享受的服务不同,会员卡里扣的钱是受害人实际支付的钱。
如果将此类案件认定为诈骗犯罪,就会产生矛盾。即如何确定被害人的诈骗金额?
如果受害人充值的全额被认定为诈骗金额。说明受害人实际享受到的正规按摩、洗浴服务毫无价值,这显然是不客观的。
如果扣除被害人消费的金额,只有预付卡中的剩余金额才会被认定为犯罪金额。那么,这部分钱并没有转移所有权,行为人并没有占有。将这笔钱认定为犯罪数额也与案件事实不符。
如果把被害人消费的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那就更不符合事实了。这部分金额显然是受害人享受服务的对价。他知道自己每次实际消费的是什么样的项目,价格和项目质量。这部分金额“造假”很难让人信服。
三、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环节。
从案情来看,行为人收到预付款后一直正常经营,收到钱后并未出现逃跑的情况。
被害人扣除的款项有相应的服务项目,不存在收钱后不提供或逃避提供服务的情况。
只是有些受害者要求色情服务时,肇事者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提供这种非法服务。但是,行为人扣除的钱的价值,是与其提供的正常服务相对应的。
对于要求退卡的受害人,施暴者一般会先安抚解释。对于坚持退卡的受害人,施暴者也会返还卡内资金。
从上述案件的特点来看,行为人不存在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其作弊行为更多体现在增加营业额和销售额的目的上。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涉案人员收到受害人的预付款后,才提供服务;或者在收到被害人预付款后,关店逃逸,才能认定涉案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就不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在认定一种行为为犯罪时,需要考虑保护什么样的价值,维护什么样的价格秩序。
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被认为是“受害者”的关键原因在于他希望得到的色情服务没有得到。这种呼吁显然是违反法律和伦理的。
如果将这种案件视为犯罪,那就不是在保护一种明显违背法律价值的秩序。
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他没有提供色情服务,说明他避免了明显的越界行为,反映了他内心不愿意触犯刑法。如果被认定为犯罪,就会导致两难的境地——行为人要么构成诈骗罪,要么组织卖淫。“法不越权”显然违背了刑法的立法本意。
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只认定为民事诈骗。受害人可以以欺诈等理由主张解除合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赔偿。对于行为人来说,行政处罚措施足以对其进行处罚。刑法,还是保持其应有的“谦抑”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