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协调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安全、行政执法和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第三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整体旅游形象建设,组织协调旅游促销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和旅游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文明旅游意识,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导和培育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第四条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第五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或者投诉、起诉。第二章旅游规划与推广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区别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生态保护要求,突出当地旅游资源特色,满足市场需求。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在编制旅游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理安排旅游交通线路,并在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设立旅游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建设游客集散服务中心、游客休息场所、医疗救护场所、厕所等旅游服务设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管理标准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客流量、游客舒适度指数、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游客相关的服务信息。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为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提供信贷产品、融资担保、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旅游保险产品。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支持旅游人才培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当地自然文化资源,开发历史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健康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促进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和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车游客提供道路引导、医疗救助和安全救援服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利用自有房屋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鼓励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和古村镇,重点培育特色旅游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