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划拨取得土地的方式有哪些?
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空间。
2.安全、保密和通信等特殊设施。
(2)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和作战工程。
2.营地、训练场和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和码头。
4.军事洞穴,仓库,输电,油气管道。
5.军事通信、通信线路、侦察观测站、测量和导航标志。
6.国防军事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供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天然气输配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和供热管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道线、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终点站(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维修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及其他卫生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和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和邮政支局(局)。
2.邮政运输、物流和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交换局和交换站。?
5.集装箱(邮袋、报纸封面)维护和调配处理场。
(5)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和校园文化体育设施齐全。?
2.高、中、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和实训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和活动场所。?
4 .特殊教育学校(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弱智者学校)康复和技能培训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察、实验和实验设施(站、场、基地)。?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运动的专业比赛、专业训练场(健身房)及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 .体育信息、科学研究和兴奋剂检测设施。?
3 .全民健身设施(居民区和企业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中心。?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和专业疾病预防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院(院、站)、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和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住房。?
2.综合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拘留和遣返设施。?
7.葬礼设施。?
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油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中转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添加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仓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准备厂(站)、备料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 .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道加工及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管道和专用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品场、成品油(气)仓库(站)、液化气站。?
7.给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和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控制和废弃物(材料)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和安保设施。
(12)煤炭设施用地
1.矿山、露天矿山、煤炭加工设施、* *伴生矿开采和加工场所。?
2.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煤层气开采、防火注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 .井田及排水设施(包括控制站)。?
4.自备电厂、热电站和输变电设施。?
5 .煤矿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及矿区维修设施。?
6 .矿山生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和消防设施。?
8.中央测试站。?
9.特殊的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电(变压器)主厂房设施及配套仓库设施。
2.发电厂(站)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项目配电设备、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中的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等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化工建筑、综合输煤建筑、锅炉房、空压机房的燃料供应及供热设施。
7.火力发电项目的乙炔站、制氢(氧)站和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电工程应急供水储藏室、循环水泵房、安全水泵房、循环水进出口、管沟、加氯室、配电装置。
9.核电项目燃料储运和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项目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电项目的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和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项目电机、车载变压器、输电(含外送项目)、变电设施和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杆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和道路抢修。
14.变压器(配电)装置、DC输电换流站和接地极。
15.输配电工程的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和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河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整治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理和保护设施。
6 .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涂安全建设项目。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取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水(排水)设施(包括明渠、涵洞、隧道、管道、桥梁、渡槽、倒虹、蓄水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水和排水)泵站和水厂。
9 .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预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所(站)、实验场地设施。
(15)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车站和货场设施。
2 .铁路运输生产和维修、保养设施。
3.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的铁路设施(包括苗圃、植被保护区),防疫、环保、节水的生产设施。
4 .铁路给排水、供电、供热、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和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堤、护岸、栈桥和轮渡服务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库(场)。
7.铁路安全、消防和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轮渡。
2.公路通信、监控和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道路养护班(工区)。
5.在公路红线范围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浪、防沙设施以及公路环境保护和监控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等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航道、港池、锚地和停车区工程。
3.港口生产经营区。
4 .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和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和管道设施。
6 .港口给排水、供电、供热、节能、防洪设施。
7 .水上安全监管(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口和航运消防设施。
8.通信导航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9 .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和管理维护区域。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地区货运仓库(站)和特种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 .航材供应、飞机维修、适航检查和校准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和专用车辆保障设施。
6.石油运输、中转、储油和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共设施。
8.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境监测和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公共航运机场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
(十九)特殊土地用途
1.监狱。
2.劳动营。
3.戒毒所、看守所、公安看守所、收容教育所。